2020年8月份以案释法案例(二)
作者:发布日期:2020-08-31浏览量: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行政
案例报送单位: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二、案例正文
泰安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6日,按照全市涉煤气天然气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精准整治工作要求,泰安市应急局对泰安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孙某的有限空间试题批阅成绩和试卷作答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对总经理李某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孙某有限空间培训试卷复印件》,6月23日监察支队再次前往进行调查取证,对总经理李某再次进行了询问,制作了《李某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2020年6月30日进行了立案,2020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过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及案件处理呈批程序,2020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泰安某公司下达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建立完善、真实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是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的基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仅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记录轨迹,也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的范围应当包括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班组长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档案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训情况等,包括按照规定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情况。档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档案除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外,原则上还应当有纸质文件形式。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了保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由于大量的季节工、农民轮换工走上工作岗位,其中不少人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等危险岗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缺乏预防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以使广大从业人员正确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生产中的危险因素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并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加强治理和预防,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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