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份以案释法案例(一)

作者:发布日期:2020-08-31浏览量: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行政

  案例报送单位: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二、案例正文

电焊工范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案情简介】

2020428日,市监察支队对泰安市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安装环保设备,安装单位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电焊工范某持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电焊工范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在安装单位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对电焊工范某的作业过程立即进行拍照取证,对范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共搜集了《范秀丽身份证复印件》《范秀丽特种作业操作证照片》《范某电焊作业照片》《范某考勤表》《泰安市某公司与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业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2020430日进行了立案,20205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及案件处理呈批程序,2020513日,执法人员对范某下达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大致包括:(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7)石油天然气作业;(9)危险化学品作业;(10)爆破作业;(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直接从事以上特种作业的人员,就是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他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没有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安全准入类,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人员受利益驱使,采取造假和网上售假等方式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在未完成培训大纲规定培训内容、培训学时的情况下非法申请和组织考试,严重扰乱了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工作和证件管理秩序,危害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自身安全。由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一般都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所以,打击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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