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十月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典型事故案例

作者:发布日期:2021-10-09浏览量: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

  (一)石油化工

  黑龙江大庆石油化工总厂“10·27”爆炸事故
  2004年10月27日,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经济损失192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厂承包商在生产单位的指导配合下,气焊工在酸性水气体装置原料水罐顶排气线0.8米处动火切割。在作业过程中,原料水罐内的气体(氢气、烃类)从与其连接的DN200管线根部焊缝或与罐顶板连接焊缝开裂处泄漏,遇到气割明火或飞溅的熔渣,引起爆炸。    

  (二)精细化学品

  山东省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10·18”中毒事故
  2013年10月18日,山东省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生产车间发生物料泄漏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70.6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氟化岗位操作工违章操作,未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在氟化釜处于带压的状态下,使用管钳对已关闭到位的截止阀进行阀盖紧固作业,截止阀压盖螺纹失稳滑丝,导致含有氟化氢的物料喷出,造成事故。

  (三)有机化工

  辽宁朝阳金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10·15”中毒事故
  2019年10月15日,辽宁朝阳金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在设备抢修时发生有害气体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送医抢救。企业因环保原因停产,未经同意擅自复产,在设备运行状态下开展检维修作业,从业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在未分析安全风险的情况下,直接打开处于生产状态的设备法兰,造成有毒气体和物料泄漏,导致人员中毒。

  (四)无机化工

  山东省青岛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15”硫酸泄漏事故
  2005年10月15日,青岛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硫酸储罐破裂事故,造成6名职工死亡、13人受轻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在无设计和施工资质、不具备设计和施工能力的情况下,自行设计、制造硫酸储罐。施工中不按照规范施工,随意变更设计,粗制滥造,不执行检查、检验和验收规范,造成壁板结构形式不合理。一个1750立方米硫酸储罐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上下贯穿性破裂,罐内2800多吨硫酸泄漏,导致事故的发生。

  (五)化学制药

  山东省垦利县新发药业有限公司“10·21”火灾事故
  2013年10月21日,山东省垦利县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紧靠新发药业维生素B2车间(已停产1个月)西墙外侧的导热油管线破裂,泄漏的高温导热油引燃包装材料和成品,并产生大量烟气,致使正在四层平台实施保温施工的5名人员受困,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六)其他

  广西玉林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15”爆炸事故
  2019年10月15日,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北部工业集中区的广西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该企业作为铸造机械制造类企业,违规擅自建设化工项目,盲目进行试生产,其树脂车间一台10立方米常压反应釜(产品为酚醛树脂,主要原料为苯酚和多聚甲醛)在试生产期间突然发生爆炸。

  二、烟花爆竹事故案例

  1、贵州湄潭县“10·6”爆炸事故

  2014年10月6日7时40分许,贵州湄潭县湄江镇兰江村白群组陈家湾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附近民众立即报警,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救援,并通知120前去救助伤员。这起爆炸事故系非法违法制作烟花爆竹导致。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相关负责人已被警方控制。

  2、湖南耒阳“10·21”非法生产引火线爆炸事故

  2011年10月21日,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太平圩乡凤光村发生一起非法生产引火线导致的爆炸事故。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行政区域交界地带“打非”工作存在漏洞;二是一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向非法生产窝点收购引火线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氯酸钾流向尚未得到有效监管。事故共造成造成7人死亡、8人受伤,相关负责人已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沪昆高速公路“10·30”烟花爆竹车辆爆炸事故

  2015年10月30日15时20分左右,在沪昆高速公路江西分宜境内发生一起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爆炸事故。事故造成运送烟花爆竹车辆和一辆小车报废,湖南往上海方向道路被炸出一个直径5米左右大的坑,双向交通受阻,事故造成3死1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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