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案释法案例(一)
来源:网站管理发布日期:2022-05-16浏览量:
一、[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山东省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泰安某艺术品有限公司
事 由: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案情简介】
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区域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第二阶段)的通知》要求,泰安市应急局执法检查组对泰安某艺术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存在“1、未为喷漆工提供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 39800.1-2020)的防静电服”的违法行为。针对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其他有关证据资料,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处理理由及结果】
山东省泰安市应急管理局经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处理呈批,认定泰安某艺术品有限公司存在的“1、未为喷漆工提供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 39800.1-2020)的防静电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53第1档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零点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间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本案已结案。
四、【案件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理。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53裁量档次1的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1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泰安某艺术品有限公司存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1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53第1档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零点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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