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案释法案例(二)

作者:发布日期:2022-05-17浏览量:

一、[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山东省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某露天采石场

 由: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7日,根据《关于开展区域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要求,泰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省区域性异地执法检查组对某露天采石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165、+195作业平台临边,+195终了边坡坡底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护栏及警戒线)"违法行为。针对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收集了其他有关证据资料,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处理理由及结果】

山东省泰安市应急管理局经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处理呈批,认定某露天采石场存在的1、+165、+195作业平台临边,+195终了边坡坡底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护栏及警戒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1.8条的规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86裁量档次2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间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本案已结案。

四、【案件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1.8条的规定,露天坑入口和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理。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86裁量档次2的规定,有3-4 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某露天采石场存在露天坑周围3处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护栏及警戒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1.8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86裁量档次2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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