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政策百问百答(第六期):非煤矿山企业审批有关规定
来源:网站管理发布日期:2023-10-30浏览量:
为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了解应急管理政策,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应急管理政策百问百答”系列宣传,以问答形式解读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在“泰山安全网”“安如泰山”微信公众号开设“应急管理政策百问百答”栏目并通过各媒体广泛宣传。本期内容为:非煤矿山企业审批有关规定。
1.申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原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安监发〔2015〕71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
(二)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
(三)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正常并提交试运行报告;
(四)安全验收评价合格;
(五)取得采矿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
(六)提升、通风、排水、供电等主要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3.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安全生产条件?
答: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4.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提交以上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5.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二)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6.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二)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7.非煤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哪些内容变更,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8.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答: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需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答: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分别按照本办法第4、5、6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10.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能够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吗?
答: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非煤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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