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政策百问百答(第八期)防震减灾有关规定

作者:发布日期:2023-11-29浏览量:

为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了解应急管理政策,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应急管理政策百问百答”系列宣传,以问答形式解读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在“泰山安全网”、“安如泰山”微信公众号开设“应急管理政策百问百答”栏目,并通过各媒体广泛宣传。本期内容为:防震减灾有关规定。

1、哪些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核电站、油田、蓄能电站、大型水库、大型煤矿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新建的跨海、跨河特大桥和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产生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2、地震预报意见如何发布?

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省内及其邻近海域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测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预报,同时向国务院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发布四十八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3、国家对不同类型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准确定。

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4、哪些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交通项目:包括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国际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项目或者1万吨以上的泊位,2万吨级以上的船坞项目。

水利和能源项目:包括Ⅰ级水工建筑物和l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的大坝;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年产9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等重要建筑,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

通信项目:包括设区的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生命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供热、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大型粮油加工厂和15万吨以上大型粮库;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城市污水处理和海水淡化项目。

特殊项目:包括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设施;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

其他重要项目:包括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80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且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省、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5、哪些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二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生命线工程;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六)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建设工程。

6、哪些地震监测设施不得被占用、破坏?

根据《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损毁下列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施;

(二)地震监测建(构)筑物、观测井(泉)、避雷装置;

(三)地震观测线路、测量标志、保护标志;

(四)地震监测供电、供水、通信设施及无线通讯频段和信道;

(五)地震监测专用道路;

(六)地震监测其他设施及附属设施。

7、哪些地震观测环境不得破坏?

根据《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蓄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或者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挖取或者堆放土石、开挖山洞;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处理污水;

(六)在观测线路和测量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

(七)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八)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8、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申请报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位置图;

(三)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建设工程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符合下列要求的,方可进行建设:

(一)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不会造成破坏或者影响的;

(二)建设单位能够避免或者消除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或者影响并承担相关费用的;

(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建设单位能够按照地震观测技术标准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的。

经同意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准。

9、地震预警信息如何发布?

根据《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可能造成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确定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地震预估参数达到确定的阈值时,由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向相关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地震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地震发生时间、地震震中、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内容。

10、哪些建设工程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根据《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和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矿山、大中型危险品生产存储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并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鼓励其他单位、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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