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13055X/2013-004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应急局 | 组配分类 | 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液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泰安发〔2013〕32号)
作者:本站发布日期:2013-09-06浏览量:
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市及以上驻泰有关企事业单位:
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8月31日,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1258号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液氨泄漏事故,造成15人死亡、8人重伤、17人轻伤。为深刻吸取以上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市涉液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做好涉液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液氨是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具有强毒性、易挥发的特性,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过程中,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伤亡波及范围广,极易造成较大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我市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液氨的化工、冶金、电力、食品加工、屠宰加工等企业,使用液氨作为制冷剂冷藏畜禽产品、农产品、水产品的库房以及液氨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涉液氨单位)数量较多,类型复杂,基础条件参差不齐。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部分涉液氨单位存在思想麻痹、不按规程操作,安全警示标志不全、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等记录台帐不健全,特种设备、管道检测检验不及时,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尤其是大多冷藏加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危险系数高,有的冷库建设手续不齐全,部分冷库无照经营或承包给个体经营,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存有大量安全隐患。各级各部门单位一定要深刻吸取外地涉液氨事故教训,克服侥幸心理,增强责任感,按照“属地管理”、“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涉液氨单位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落实涉液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涉液氨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坚决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企业要建立健全液氨充装、装卸、储存、巡检、操作等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一名岗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涉液氨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液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做到按章指挥、按规操作。要认真落实《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技术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性作业票证制度,对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三)加强运输环节管理。液氨运输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和准运证书方可从事液氨运输,切实做到液氨运输车辆专车专用。液氨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抢修和防护器材,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需经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液氨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和《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9)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备案的,或未落实安全监测监控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加强重要设备、设施管理。各涉液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液氨储罐(钢瓶)、输送管道、冷藏库(房)、制冷机房(车间)的仪表、阀门、电气设施、防雷、防静电装置等设备设施和安全装置维护保养,按时进行检测、检验,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防液氨泄漏。特别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要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须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在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完善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液氨储罐区要设置防火堤、备用事故罐、水喷淋等装置。在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堵漏工具等应急处理装备和空气呼吸器、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六)加强员工安全培训考核。各涉液氨单位要将液氨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作为企业日常和“三级”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培训,使企业员工熟悉液氨的危险特性,掌握从业人员生产岗位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以及应急处置方法。涉液氨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制冷与空调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等)必须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可允许上岗作业。
(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涉液氨单位要制定液氨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现事故险兆,要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处置,发生事故的,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防止事故扩大和发生次生事故。
三、严格监管执法,强化涉液氨单位安全保障措施
(一)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要在前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再对涉液氨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液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督促液氨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液氨的冷库、禽畜牧业公司等涉液氨单位全面治理安全隐患。各涉液氨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制度,开展事故类比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照“五到位”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自查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涉液氨单位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照吉林“6·3”特大事故采取了哪些措施,上海“8·31”事故应采取哪些措施等。已有的规章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没有的要制定完善,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二)坚持齐抓共管。各级安监、质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气象、环保、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液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和危化品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商务、农业、水利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涉液氨单位的安全检查,督促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监部门要加强生产、储存、经营液氨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及时整改;对新(扩、改)建涉液氨的建设项目,要严格“三同时”审查,加强涉液氨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质监部门要加强涉液氨单位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加强液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测、检验。公安部门要加强涉液氨单位的公共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液氨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液氨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严格液氨运输企业驾驶员等人员的资格认定。工商部门要依据有关前置许可,核发涉液氨单位营业执照,对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液氨的要依法查处。气象部门要加强涉液氨单位的防雷、防静电检测。环保部门要加强涉液氨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督促其做好液氨泄漏事故的环境保护和液氨泄漏污染的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液氨泄漏事故伤员的及时救护工作。
(三)强化执法监察。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依法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该处罚的处罚,该关闭的关闭。对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落实关闭取缔、行政处罚、停产整顿、严肃问责“四个一律”措施。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源头治理。要严格准入条件,新建液氨生产项目必须设立在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并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和设施,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辨识评估和备案。
泰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