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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一批)

来源:泰安市应急局发布日期:2019-08-14浏览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现将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第一批)公示如下:

一、3月7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恒泰车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为电工田某提供电绝缘鞋和电绝缘手套”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泰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3月15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新泰市沈西福利化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为电工丁某、李某提供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靴、防坠落护具劳动防护用品”、“三氯氧磷仓库未设置有毒气体报警器”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泰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人民币贰万元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罚款,合并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4月10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恒泰车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油漆专用仓库设置报警装置”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泰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4月18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泰安市中源石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无2018年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未为加油员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耐油鞋、耐油靴”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泰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人民币壹万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罚款,合并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6月4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志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朱某等8人安全考试试卷存在造假现象);二氧化碳储罐接地线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现用螺纹钢代替);电阻炉配电柜接地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现用膨胀螺栓代替)”等3项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罚款、人民币玖仟元罚款,合并处以人民币叁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6月6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宁阳县原野精工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未按照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魏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循环水池(3米深)进行有限空间辨识”等3项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泰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分别给予人民币玖仟元罚款、人民币玖仟元罚款,人民币玖仟元罚款,合并处以人民币贰万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魏某分别给予人民币肆仟玖佰元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罚款,合并处以人民币柒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6月13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泰安科赛尔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规程用蒸汽加热硫化氢钢瓶”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第6.7.1 的规定,泰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王某给予人民币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7月1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泰安高新区海龙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加油员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在加油岛用油枪直接为摩托车加汽油,加油后摩托车立即打火启动驶离加油岛”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07] 第6.2.9条的规定,泰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梁某给予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6月26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国泰民沣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为锯工工种配备防冲击眼护具、电工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等行为。泰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玖仟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玖仟元罚款;合并处责令限期改正,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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