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13055X/2020-008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应急局 | 组配分类 | 惠企政策 |
关于印发《泰安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公开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0-08-26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公开承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8月26日
泰安市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公开承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激励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公开承诺的范围为泰安市境内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冶金等高危行业企业以及规模以上企业。
第二条实行公开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
在分级分类监管中被评级为“绿色”;
3、当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4、建成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并有效运行;
5、无重大事故隐患;
6、其他适合公开承诺的情形。
第三条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公开承诺,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报《公开承诺书》(格式附后)。其中,市级管理企业,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县级管理企业,由县(市、区)安委会审核确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乡镇级管理企业,由乡镇(街道)安委会审核确定,报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审核确定后,由市有关部门、县(市、区)在主流媒体或官方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被确定为公开承诺企业。纳入公开承诺企业名单要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四条对纳入公开承诺管理的企业,除上级督查、抽查、调研外,市、县、乡三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在该企业作出公开承诺后,12个月内不再实施安全执法检查。
第五条在公开承诺期内,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分类监管评级由“绿色”转入“黄色”或“红色 ”的,其公开承诺立即取消,纳入正常监管,并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规定的频次实施执法检查。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公开承诺申报表
(样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隶属关系 | |||
法定负责人姓名 | 职工人数 | |||
承 诺 内 容 |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本单位将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制度。 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部门、整改人员,按时完成整改。 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对企业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企业、车间、班组“三级教育”档案;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确保执证上岗;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加大安全投入,严格落实危险工艺设置安全连锁、报警等保护措施;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及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符合相关要求,严禁跑、冒、滴、漏现象,不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六、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发生事故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按程序及时上报。 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新设立的危化项目要进入化工园区。 |
承 诺 内 容 | 八、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按规定要求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九、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十、确保企业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此承诺书接受企业职工及社会监督,主动接受行业监管,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安委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