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保障和监督行政裁量权正确行使,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公室便函〔2023〕8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泰安市望岳东路3号泰安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邮编:271000,并在信函上注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tayjjzfk@163.com。
3.通过传真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0538-699152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
为健全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保障和监督行政裁量权正确行使,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公室便函〔2023〕8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裁量基准》共涉及5项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在法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裁量幅度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详细规定。
1.违法行为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按照违法所得金额,划分3个裁量档次。
2.违法行为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按照整改情况及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划分3个裁量档次。
3.违法行为三:不执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按照整改情况及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划分3个裁量档次。
4.违法行为四:不依法履行《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职责。按照履行职责情况,划分3个裁量档次。
5.违法行为五:因管理不当,致使应急避难场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划分1个裁量档次。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行为,引导全市应急系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市应急局梳理了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18条)
《泰安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23条)
三、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五条,明确了五项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
为提高公众参与度,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16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泰安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10月16日,未收到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反馈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