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
《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调用办法》的
通 知
来源:网站管理发布日期:2024-10-25浏览量:
各县市区、功能区应急局(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调用办法》已经市应急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省应急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专家监督管理的通知》,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家评聘小组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和信息化科。科技和信息化科负责专家队伍的协调服务,调用科室、单位负责监督专家履职过程,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反馈专家评聘小组办公室。
二、畅通投诉渠道。设立专家履职行为投诉电话(0538-6991021),接受与专家履职行为相关的投诉及意见建议。原则上,调用科室、单位在专家任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任务执行情况,对专家的本次任务完成评价。
三、加强事后监督。专家评聘小组办公室通过座谈、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到专家任务涉及的企业、单位深入了解专家履职情况,加强对专家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一经发现专家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应急局(部),机关各科室、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严把选聘关口,严肃考核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履行应急管理专家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1.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2.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
3.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调用办法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附件1
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局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工作。专家的遴选、调用、考核等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应急管理专家主要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为其在工作中提供帮助。
第二章 专家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应急管理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法规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防范,应急指挥体系、预案体系、救援体系及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参与市、县组织的执法检查、督导督查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四)参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科技项目成果技术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及应急领域相关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及培训、考试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三)按规定获得专家劳动报酬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聘用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接受市应急局委派的任务后,应按任务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履行职责,不得委托他人替代本人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派的任务。
(四)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廉洁纪律。
(五)按时完成委派任务,任务完成后,向调用单位提供任务有关材料。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委派任务存在下列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主动回避。
1.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3.专家与其服务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
4.服务对象要求回避的;
5.其他需回避的情形。
(八)未经许可,不得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九)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或在文章中引用以专家名义形成的有关调研报告、评估意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论证方案等内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的选用
第八条 日常开展的行政执法、督导检查活动,参加人员以我局工作人员为主,原则上不聘用专家。确需聘用专家的,由任务申请科室单位提供相关方案、通知等文件依据。
第九条 开展服务时,专家要签订承诺书,承诺内容要体现服务质量,确保所检查企业不存在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承诺书内容由组织活动的科室单位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并留存。
第十条 对同一企业的检查,不得连续重复使用同一专家。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专家组中连续参加审查、验收的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50%。
第十一条 组织活动的科室单位要统筹使用专家,监督检查要连续组织,项目审查、验收活动要尽可能集中组织。原则上每次活动不低于1天,特殊情况低于4小时的按半天计。
第十二条 所聘工作完成后,由任务申请科室单位填写《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聘用专家费用报销单》,附专家活动总结,详细注明专家实际参与的活动内容、活动时间、专家查出的问题隐患或产生的工作成果(成效)、专家工作评价打分结果,经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履行报销手续。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应急局专家评聘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和信息化科,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应急局相关科室单位,具体承担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在聘期内可适时调整、增补专家。
(二)制定专家遴选、调用、考核评价等相关制度,负责专家的遴选、培训、调整等工作。
(三)配合有关科室单位调用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定期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专家的各类评价。
第十四条 市应急局专家评聘小组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采取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方式,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专家调用科室单位负责日常考核,专家评聘小组负责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专家执行工作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聘用为市应急管理专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或义务,一年3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等结果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规律、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的意见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或服务、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五)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包括监管部门委派或企业自行聘请),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有关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监管部门或企业,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获取举报奖励的。
(六)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
(七)综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
(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九)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
第十六条 坚持“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原则,专家评聘小组不定期组织专家理论考试,对考试弃考和考试不及格的专家,将移出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一年内不再聘为市应急管理专家,督促引导专家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更好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科室单位的申请,按程序及时补充备用专家库。
第五章 专家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专家评聘小组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监督专家履职。调用科室单位负责专家履职过程监督。专家报到时,验明专家身份;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反馈专家评聘小组。
畅通专家举报投诉渠道,专家履职过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专家评聘小组受理专家不符合履职要求的问题线索举报。
专家评聘小组会同调用科室单位,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因专家个人水平不够,服务后企业设备设施仍然存在许多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或者项目审查有重大疏漏、给企业带来先天性隐患的,由组织活动的相关科室单位在全市通报,不再使用该专家。
第十九条 对于发生事故的企业,在事故调查时对相关的专家检查、审查、验收等服务活动同步开展调查,专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由专家评聘小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终生不再聘为市应急管理专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动态管理,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按程序组织专家遴选。根据使用单位评价意见和工作需要,专家评聘小组不定期辞退和新聘应急管理专家。备用库专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2024年10月1日施行,同时废止《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泰应急发〔2021〕22号)。
附件2
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聘任工作,发挥专家在应急、决策咨询、检查、技术评审等应用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聘用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主要任务类别。
(一)应急处置类
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咨询服务类
1.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
2.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关标准和规程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
3.参与我市应急管理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分析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意见和建议;
4.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5.其他咨询类工作。
(三)现场检查类
1.参与市应急局组织的执法检查、防汛抗旱防台风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及各类安全生产巡查等活动;
2.参与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及整改验收工作,并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整治提供技术支持;
3.参与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4.参与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等活动,并提出审查结论;
5.参与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
6.其他检查评估工作。
(四)评审评估类
1.参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工作,参与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检测结果的监督审查等,并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2.参与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及演练的评估;
3.配合市应急局对各类自然灾害进行风险调查,参与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4.参与市应急局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科技项目管理、成果技术评审及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5.参与市应急局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6.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参数评价,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工作;
7.其他评审评估类工作。
(五)宣传培训类
1.参与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监管人员及其他专业人才的培养,参与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2.参与编写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教材、题库等工作;
3.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提供技术支持;
4.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情信息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5.其他宣传培训类工作。
(六)其他类别
与应急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专家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2.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市内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
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
4.10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原则上,满55周岁的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满50周岁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40周岁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的应当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二)应急处置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相关行业领域有突出贡献,有较好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2.参加过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险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3.原则上具备相关行业的高级职称,或具备相关行业中级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行业应急救援工作经历。
(三)咨询服务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和具备相关行业高级职称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领域专业论文;
2.参与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程的制定;
3.参与过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
4.参与过市级及以上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四)现场检查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安全生产类专家应熟练掌握安全技术标准,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
2.安全生产类专家应具备相关行业高级职称以上,或专业特长突出,安全生产现场经验丰富,目前仍从事相关行业的安全工作,具备相关行业中级职称并有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安全生产类专家近5年多次参与省、市、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检查、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4.安全检测实验室相关专家应具备从事实验室相关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5.自然灾害类专家应熟练掌握自然灾害相关法规标准,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灾害隐患的能力。
(五)评审评估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工作,或在市级及以上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
2.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的期刊杂志发表过论文,从事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的研发工作;
3.近5年内参加过市级及以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工作或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
4.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的标准化委员会或分标准委员会担任委员,从事过相关的标准制修订工作或作为主要起草人起草应急管理相关行业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六)宣传培训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善于沟通交流,口齿清晰,表达观点不偏激。近5年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的授课经历,有突出的专业特长;
2.有编写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培训教材、题库等工作经历;
3.多次参与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
4.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情信息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七)被评定为齐鲁应急人才的,领军型人才根据个人意愿可直接取得应急管理专家资格,退休前仍然在库的拔尖型人才可直接纳入应急管理专家库,骨干型人才优先纳入应急管理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的遴选程序。
市应急局是专家遴选的主管机关,组建专家评聘小组(附件2),具体承担专家的遴选等工作。遴选程序分为申报、初审、审定和公示、公布等环节。
(一)申报: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市应急局下发通知,面向全省各行业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专家根据《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分类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推荐,通过山东省应急专家管理系统(简称专家管理系统)进行线上申报。
(二)初审:专家评聘小组会同行业领域内有关科室单位对本行业专家填报的材料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审定:专家评聘小组对申报专家的专业、成果及上报材料依程序进行审核,形成推荐名单,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公示:审定后的专家名单在市应急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布:对公示期满没有收到异议的,市应急局发文公布专家名单。
第六条 当专家管理系统中无满足条件的专家,任务紧急或需求特殊时,经任务发起科室或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包括任务情况说明和拟使用专家的基本情况),经分管相应科室单位局领导和分管专家管理工作局领导审签同意,可纳入应急管理备用专家库管理。
第七条 煤矿安全专家延续目前在库专家,根据监管执法需要,按程序随时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分类表
2.泰安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评聘小组组成
附件1
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分类表
类别 | 类别细分 | |
应急 救援 | 洪涝灾害 | 洪涝、城市内涝 |
火灾 | 森林火灾、城市火灾 | |
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 | |
矿山 | 地质、地震 | |
交通 | 陆地运输 | |
预案 | 预案管理 | |
其他 | 其他 | |
自然 灾害 | 洪涝 | 气象监测预报、水文、水利工程、城市防汛、黄河防汛、抢险救援、其他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检查、预案修编演练等) |
气象 | 暴雨、冰雹、冰雪、沙尘暴、大风、大雾、高温、低温、雷电、台风及其他气象灾害 | |
地震 | 地震 | |
地质 |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 | |
安全 生产 | 火灾 | 森林火灾、城市火灾 |
灾害评估 | 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灾害损失评估、灾害监测预报 | |
非煤矿山 | 地下矿山、非煤露天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等 | |
化工 | 总图设计、工艺(有机化学、无机化学、石油化工、医药化工等)、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 | |
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 | |
安全 生产 | 民爆物品 | 炸药及火工产品 |
工贸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烟草、纺织、商贸、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防爆、铝加工(深井铸造)、有限空间、培训等 | |
综合交通 | 道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水路运输、铁路运输 | |
建设工程 | 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 | |
城镇燃气 | 城镇燃气 | |
电力 | 电力生产、电力供应 | |
特种设备 | 机电、承压 | |
消防安全 | 火灾事故调查、新能源新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等 | |
城市安全 | 城市安全发展 | |
其他 | 科技 | 科技 |
检测检验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事故鉴定、精细化工反应评估、其他等 | |
医疗 | 公共卫生安全、重症监护、呼吸、皮肤、急救、普外、骨伤、胸外、神经外科、烧伤、血液、心理援助 | |
信息化 | 信息化 | |
应急装备 | 应急装备、应急物资 | |
新闻宣传与 舆论引导 | 新闻、传播等 | |
法律 | 法律等 | |
财务 | 经济、审计、保险等 |
附件2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评聘小组组成
组 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应急局副县级以上领导
成 员:各科室、各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评聘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和信息化科,负责专家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科技和信息化科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科室、各局属单位分别明确一名同志任办公室成员。
附件3
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调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应急管理专家的使用管理,满足专家调用的“双随机”原则,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调用办法》,结合2023年5月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家使用的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调用管理。
第三条 专家的调用坚持“行业对应、专业对口、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的原则。所聘用的专家必须是国家、省、市专家库成员,优先选用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坚持原则、敢于较真碰硬的专家。市级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时,从省或其他市专家库选取。除突发紧急任务外,专家的调用一般应在山东省应急专家管理系统(简称专家管理系统)中完成,严禁不使用系统抽取或长期指定同一专家。
第四条 科室、单位使用专家时,应根据任务类型确定专家的行业、专业,需调用专家人数,予以回避的地域、单位、人员等条件。随机抽取工作统一由科技信息化科实施,任务申请科室(单位)安排人员现场监督,抽取确定专家后,科技信息化科、任务申请科室(单位)2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将抽取确定专家信息填入《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聘用专家活动审批单》。确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的,必须由任务申请科室(单位)作出情况说明,经分工局领导签字后,分别报局办公室和科技信息化科存档备查。专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执行工作任务,或中途需要临时更换专家的,应从专家库另行抽取,工作结束后补报本科室、单位分管局领导。
突发应急任务调用专家不受时间和调用方式的限制,可选择满足要求的专家直接电话通知。紧急任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使用科室、单位应在专家管理系统内补办专家调用手续。
第五条 当任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社会影响较大、有特殊需求等情况时,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可通过推荐选取方式调用专家。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推荐专家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次使用专家总人数的50%。
第六条 组织活动的科室单位要全程监督专家服务活动,根据专家表现,从专业能力、责任心、坚持原则、职业道德等方面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打分评价。收到举报或发现专家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故意刁难企业的,立即终止该专家服务活动,并不予支付本次服务活动专家费用。
第七条 专家在聘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调用。有特殊情况,确需调用的,经调用科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审签同意,可以调用。
1.年度出现3次及以上日常考核低于60分的;
2.处于请假期间的;
3.在相同时间段内已确定参加其他任务活动的;
4.本年度参与市应急局同一科室专家任务超过20次(含20次)的;
5.本年度参与市应急局专家任务工作天数超过100天(含100天)的;
6.使用前30日内已完成同一科室4次专家任务或工作天数已满足20天的;
7.其他不符合专家调用的情形。
第八条 专家结束任务后,应在专家管理系统中提交本次专家任务的工作报告。使用科室、单位在专家任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任务执行情况,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专家的本次任务进行评价。任务结束10日后,仍未完成评价的,专家管理系统将自动锁定该科室、单位的调用功能,待按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操作后,方予以恢复。
第九条 专家费用按每人每天600元、半天400元标准执行。聘用国家级专家,组织活动的科室单位经请示主要领导后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组织活动的科室单位要统筹使用专家,监督检查要连续组织,项目审查、验收活动要尽可能集中组织。原则上每次活动不低于1天,特殊情况低于4小时的按半天计。
第十条 专家费在专家服务活动结束1个月后办理支付手续。在市级及以上组织的再次检查中,发现上次专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明显问题时,扣除本次专家费用,并减少对相关专家的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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