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解读
作者:发布日期:2024-02-26浏览量:
泰安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为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工作,切实提高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2024年2月21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9部门,转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发〔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通知》的制定是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从实践到制度再到实践的积极探索。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实践中,由于部分事故分类不够清晰明确、对相关文件关于事故分类理解有偏差等原因,存在统计时分类不准确、甚至出现错误的现象,对全省事故统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通知》针对事故统计分类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分类标准、提出分类工作要求,便于规范和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
二、《通知》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3〕14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创新细化界定事故统计范围。为更好把握事故统计范围,切实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统尽统、不留死角,《通知》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从业人员在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从业人员在外执行工作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而发生的事故,不纳入统计;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因非不可抗力受到伤害的事故,纳入统计;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纳入统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事故,不纳入统计。
(二)创新明确事故统计行业归属。为做好事故发生单位行业归属统计划分,《通知》明确规定,在行业归属原则上,要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因单位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该单位统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经营性火灾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按照该单位行业归属纳入统计。
(三)创新明确各行业事故统计标准。《通知》对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商贸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其他行业事故等各行业、领域的事故统计进行了明确规定。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的事故,纳入农业机械事故统计。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按照船籍港属地管辖原则纳入渔业船舶事故统计。建筑业事故中的事故发生单位应以事故施工单位为统计单位。生产经营性车辆发生的事故无论该车辆是否负有责任,均纳入统计。生产经营性车辆在非等级公路上发生的事故,纳入道路运输业事故统计。
(四)创新明确事故统计上报主体责任。考虑到事故统计中对事故发生所归属的行业、领域由于涉及监管责任划分,经常性出现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实际情况,为推进工作、强化责任,《通知》明确提出,对于统计分类上存在争议、难以协商一致的事故,由县级应急部门事故统计工作机构提出主导性或者结论性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于事故接报后24小时内录入国家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并视情于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对争议较大、存在严重分歧的事故,县级应急部门要及时征求同级其他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意见。为强化落实,明确责任,《通知》还规定,因事故统计分类存在争议、分歧,影响事故统计录入的,要严肃追究县级应急部门事故统计工作承办人员、负责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创新强化事故统计造假责任追究。为保护事故统计人员依法履行事故统计法定职责,防范和惩治事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不得要求事故统计工作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侵犯事故统计工作机构和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责职权,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事故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违反事故统计分类原则要求、不纳入或者不正确纳入事故统计,构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创新加强事故统计全过程监督指导制度。为了进一步发挥监督指导作用,《通知》中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事故统计监督约束工作机制,强化上级对下级事故统计工作填报、流程、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指导,要定期开展事故统计工作的现场核查,并结合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挂牌督办等综合工作进行事故统计工作的专项检查,要重点针对下级部门的事故统计制度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数据分析运用、联动机制建立运行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查漏补缺和整改完善。
四、其他要求
要求各县市区(功能区)有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要求,切实承担起事故统计、分类、报送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事故统计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事故统计人员,督促有关人员深入学习研究事故统计法规制度规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各有关部门单位对本行业领域发生的各类事故,要按规定及时统计报送事故信息,对存在争议的事故,及时请示上级业务部门或与同级应急部门进行沟通,严防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误报事故。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定期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隐情不报、弄虚作假、工作不积极主动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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