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安发〔202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市矿山行业转型升级,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安委会办公室结合泰安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泰安市望岳东路3号泰安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科,邮编:271000,并在信函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tafmksk@163.com。
3.通过传真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0538-699174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矿山安全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市矿山行业转型升级,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泰安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理念,通过严格源头管控、强化基层基础、重大灾害防控、智能矿山建设和推进依法治理等措施,综合运用科技、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建立权责清晰、各负其责、严肃问责机制,全链条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三方”责任,系统解决制约矿山安全发展的基础性根源性问题,进一步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和泰安市“七个强化30项措施”落地见效,有效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推动矿山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实现全市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矿山准入
1.严格矿山设置。严格按照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原则上不再新批新建尾矿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不再列出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负责,不再列出))
凡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不得批准新设采矿权:(1)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2)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以山脊划界的;(3)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的;(4)新建和整合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矿产资源勘查未达到规定程度的。(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
2.严格灾害严重煤矿源头管控。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要同步完成智能化建设设计,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
3.严格行政许可。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坚持许可、监管和执法一体监督机制,强化矿山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分级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严禁下放或者委托。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凡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不得审批通过安全设施设计:(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未达到勘探程度的,其他矿山未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的;(2)除特殊情况外,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的。(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二)推进矿山转型升级
4.推进矿山关闭退出。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以下矿山:(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2)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4)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5)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6)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被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7)因管理不善、人为因素等产生恶劣影响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条件的。积极引导退出以下矿山:(1)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2)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
5.强化矿山整合重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对生产规模和储量较小、技术力量薄弱、靠自身力量难以完成问题隐患整改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等方式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
6.加快矿山升级改造。加快生产设备、用能设备、供配电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打造一批智能化标杆矿山。2028年底前,大型矿山实现采掘工作面、供配电系统、通风排水系统、运输系统、监测预警系统、网络通信系统基本实现智能化。人员定位系统要按规定实现精准定位。地下矿山在基建过程中同步建设运行人员定位、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严格按照规定建设紧急避险系统,完善紧急避灾、自救设施。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生产水平不得多于3个。(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
7.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积极落实国家推广的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积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力量,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8.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矿山企业应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逐岗制定全员岗位责任和管控措施清单,建立“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管控措施、分级考核和信息化管理”六位一体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全员全过程安全责任。定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和跟踪督办调查全链条排查整治机制,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9.强化重大灾害防控。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严格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及时公示鉴定结果。矿山应定期开展以下重大灾害防控工作:(1)每年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2)主要负责人每月对照标准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形成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按要求开展调查处理;(3)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分区分级管理、超前治理;(4)地下矿山应按规定配备应急电源;(5)严格按照规定每月对井上下构筑物、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6)现状高度大于1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应每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0.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矿山应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加快推广安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设备,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提升安全可靠水平。按照《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及时淘汰、升级、更换相关设备设施,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充分利用矿用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
11.严格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地下矿山应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或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露天矿山和基建矿山要对承包单位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承包单位应向项目部派出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承包单位项目部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
12.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管控。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和待关闭的地下矿山,应采取安设“电子封条”、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以及加强现场巡查等综合管控措施,严防明停暗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计划停产停建超过3个月的矿山,应按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需要复工复产的,应按照有关标准、程序组织验收。开展隐患整改的矿山应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向相应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9人以内。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停产停建整改煤矿实施驻矿盯守,对其他停产停建矿山采取定期驻点、流动驻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驻点监督。因监督检查不力,停产停建期间继续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13.加强地下基建矿山安全管控。地下基建矿山要严格按照规定施工,基建期间井下严禁存放爆破器材。应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逾期应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
14.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在全市煤矿推广智能通讯系统、重大违法行为智能识别分析系统和辅助监管监察系统。充分利用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关键地点、重点部位实时监测、精准研判,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建设运行重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在线监测系统。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建立并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局、市气象局)
15.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预案和手册,优化响应手册,强化实战演(训)练,及时评估修订预案和处置方案,加强应急保障。定期开展自救器使用和应知应会、应急演练等专项培训,严格开展各项应急演练,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充分发挥矿山救援队伍主力军作用,帮扶指导矿山企业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16.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应依法做到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管理到位,厚植“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安全文化。矿山总部及上级企业应加强对下属矿山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严格落实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国资委)
17.健全机构配强人员。矿山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按规定配备具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的“五职”矿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5年以上矿山从业经历。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力)及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18.强化安全基础管理。采深超800米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山,应按规定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矿山企业应按照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每季度报相应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冲击地压煤矿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限员规定,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建立并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高危岗位从业人员限员规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
19.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建立健全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内的安全培训档案(我局增加内容)。(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20.严格安全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严禁超范围支出。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且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我局增加内容)。(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五)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
21.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矿山属地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下井检查1次。市、县(市、区)政府建立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认真落实市、县(市、区)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包保领导每季度至少到地下矿山井下、露天矿山现场督导检查1次。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鼓励辖区内非煤矿山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室,配备矿山专业监管人员。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局)
22.压实专委会主导责任。各级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专业委员会每年要扎实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对重点企业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谈心谈话,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召开一次专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23.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应坚持明责知责、履责尽责,修订完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权责清单,理顺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对全市矿山逐一明确日常监管主体,每年定期在官方网站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规定,依法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健全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加强矿山监管执法人员培训交流。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警示、督办、通报、约谈制度,将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内容,压紧压实监管部门责任。(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推进矿山依法治理
24.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专业人才培养,按国家规定落实一线执法人员应急管理津贴补贴,切实提高待遇保障。按照国家规定配齐配全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装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
25.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各级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规范执法,落实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和行刑衔接制度。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矿山及相关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编制虚假报告和未按规定公开报告等行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依法依规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联合惩戒和举报奖励等制度。(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26.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停产整顿,强化警示教育,严肃调查处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严格依法依规提级调查。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三、强化组织实施
2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时限,细化工作措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要统筹资金渠道,加强矿山淘汰退出、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矿山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28.加强宣传培训。要将本《实施意见》纳入培训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29.强化社会共治。要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用好“吹哨人”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提高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30.严格落实奖惩。对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成绩突出的,按规定给予奖励激励。(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安发〔202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市矿山行业转型升级,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通知。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理念,系统解决制约矿山安全发展的基础性根源性问题,有效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推动矿山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实现全市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1、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纲领性文件,是新体制新机制下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引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共同努力下,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市矿山行业转型升级,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主要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理念,系统解决制约矿山安全发展的基础性根源性问题,有效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推动矿山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实现全市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是主要任务。在落实国家“24项重要举措”和省“25项主要任务”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矿山实际,制定严格矿山准入、推进矿山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推进矿山依法治理6个方面26项主要任务。
三是强化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社会共治、严格落实奖惩4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市《实施意见》落地落实。
3、重要作用和意义
答:《实施意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我市矿山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既坚持以往好的做法经验,又注重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出一系列加强和改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和举措,全链条压实责任,着力推动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实现“两个根本”,对进一步推动我市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确保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提高公众参与度,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5月23日,泰安市安委会办公室通过泰安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5月23日,收到通过电话反馈的意见建议1条:“17.健全机构配强人员。(或同等学力),建议修改为(或同等学历) ”。
经研究,“学力”是一个汉语词汇,意思是个人在学识上达到的程度。不受学历的限制,表现出一个人实际的知识与能力水平。符合此处语境,故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