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治理能力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4-05-27浏览量: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治理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4年1月24日,李强总理签署第774号国务院令,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主干法规,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入贯彻《条例》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通知》。《通知》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产煤市县、煤矿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实施。
二、主要思路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等新规定、新要求,对煤矿安全责任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了相关制度措施。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
一是明晰各方责任,对省级监管责任、市县属地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作了详细规定。
二是突出齐抓共管,重点在上下协同上做加法,在部门联动上做乘法,综合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效能。
三是把住关键环节,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全链条、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管控机制,实现省市县全覆盖、全天候监督检查和整治整改。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管部门、市县政府、煤矿企业责任追究均作了详细规定,确保《通知》的刚性约束。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5部分22项内容,全面明确全省所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突出齐抓共管、上下协同、部门联动,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和治理效能。
(一)强化省级部门监管责任。明确省级各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等有关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全省煤矿安全专家委员会,提供专业化支撑。强化驻矿监督力量,对国有煤矿每矿派驻2名及以上驻矿监督员,对非公有制煤矿每矿派驻4名及以上驻矿监督员。
(二)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市县政府组织领导,实施联系包保制度,重点产煤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开展1次下井督导检查。配优配强人员队伍,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逐矿落实日常监管主体,市级负责山东能源集团权属煤矿企业和市属国有煤矿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对产煤县督促指导,对县级监管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县级承担县属国有煤矿企业和非公有制煤矿企业日常监管责任,对市级负责煤矿,协助开展监管工作。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从健全全员责任制、强化智能化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基础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煤矿一线从业经历。利用设备更新改造扶持政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灾害严重矿井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不超25人,综掘工作面不超18人。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重点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应急预案和省市县三级安全调度体系等。煤矿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演练,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强化避难硐室建设维护,确保设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到位。
(五)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明确提醒约谈等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连续发生事故的产煤县实施重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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