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泰安市煤矿驻矿监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对驻矿监管员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局起草了《泰安市煤矿驻矿监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泰安市煤矿驻矿监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泰安市望岳东路3号泰安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邮编:271000,并在信函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工作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tayjjzfk@163.com。
3.通过传真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0538-699152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泰安市煤矿驻矿监管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驻矿监管员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局派驻我市省属煤矿、提级管理的县属30万吨/年矿井及非公有制煤矿的驻矿监管员的管理。
第二章 驻矿监管人员选配
第三条 驻矿监管员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驻矿监管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煤矿主体专业背景、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3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满足下井要求;
(三)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能力,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
30万吨/年矿井驻矿监管人员还应当是非本地从事相关工作人员,并通过省能源局审核。
第五条 驻矿监管人员由市应急局从辖区各矿业集团和煤矿抽调,交叉派驻,每矿不少于2人,接受市应急局和原单位双重管理,以市应急局为主。
第六条 驻矿监管员定期轮岗交换,每半年调整一次,周期内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由驻矿监管员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原单位和市应急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换;重点时段原则上不予更换。
第七条 市应急局定期对驻矿监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提升业务素质。
第三章 驻矿监管员工作职责及权利义务
第八条 驻矿监管员应按照山东省能源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驻矿监管实施意见》等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监督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
驻矿监管人员应落实以下职责:
(一)严格落实“十必知”“十必到”“十到位”工作职责。
“十必知”:
1.矿井基本矿情必须知道;
2.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必须知道;
3.矿井突发事件(含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知道;
4.矿井发生突发事件(含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现重大隐患如何处置必须知道;
5.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分工必须知道;
6.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必须知道;
7.矿井井下作业地点、重点工程和采掘设计变更必须知道;
8.矿井安全风险年度和专项辨识评估、重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必须知道;
9.矿井阶段安全管理重点和工作措施必须知道;
10.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必须知道。
“十必到”:
1.矿井安全生产例会必须到场;
2.矿井综合应急演练、各类专项应急演练和现场处置演练时必须到场;
3.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期间必须到调度指挥现场;
4.井上下涉及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必须到场;
5.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督导、执法检查时必须到场;
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出问题隐患整改必须到现场监督复查;
7.每周必须到所有采掘头面检查一次;
8.每周必须到安装、回撤地点检查一次;
9.每周必须到各主要岗点、零星工程施工地点检查一次;
10.新增采掘工作面开工当天必须到现场检查一次。
“十到位”:
1.工作岗位坚守到位;
2.日志、周报、月报、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等信息报送及时到位;
3.督促矿井重点时段、关键系统、重点工程、薄弱环节盯守到位;
4.督促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到位;
5.督促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6.督促矿井全员培训、持证上岗落实到位;
7.督促矿井对责任清单、晨会制度、有奖举报、警示教育、安全诊断“五个必查”落实到位;
8.督促矿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
9.督促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到位;
10.督促矿井应急演练、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执行到位。
(二)加强对煤矿领导值班带班情况的监督,确保煤矿领导严格履行值班带班职责。
(三)深入现场开展检查。驻矿监管员每人每月出勤不少于22天,下井不少于15个,每次下井时间不少于3小时,检查次数不低于20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除停产、取消夜班生产的矿井外,每月夜班下井数不少于5个。必须保障24小时至少1人在岗,重点时段保障24小时至少2人同时在岗。
(四)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发情况,要第一时间做好省级直报工作并向市应急局报告,第一时间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整改处置措施。
第九条 驻矿监管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参加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会议、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种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二)查看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劳动组织、实际生产作业等情况;进入作业场所,对安全设施设备、现场工作人员、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当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人员;
(四)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作业地点以及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等行为责令煤矿进行改正,同时向派出部门报告;
(五)对阻挠监督检查、查处问题拒不整改、打击报复等行为,有权提请派出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所驻煤矿工作职责
第十条 煤矿必须配合驻矿监管员的工作,如实提供安全生产例会召开计划、动火作业等重点工作安排、采掘接续布局、重要检修项目安排等相关生产图纸资料,认真向驻矿安全督查员介绍煤矿的资源、依法依规开采、劳动组织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配合驻矿监管员熟悉掌握本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对驻矿监管员提出的检查意见、建议要虚心接受,问题、隐患要严格整改。
第十二条 煤矿要为驻矿监管员提供驻矿监管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三条 煤矿要配合监管部门对驻矿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驻矿监管工作相关记录、视频、驻矿监管人员下井轨迹等资料,有弄虚作假、给驻矿监管人员“打掩护”、捎带驻矿监管人员定位卡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全市通报,并对矿长进行约谈;情况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派出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驻矿监管人员工资、奖金、下井费、加班费等由原工作单位落实,享受本单位其他人员同样的福利待遇。原工作单位要加强对驻矿监管人员管理,落实各项绩效考核,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第十五条 派出单位应制定驻矿监管员管理规定,对考核不合格被市应急局退回的人员依照规定作出处理。派出单位管理规定及退回人员处理情况报市应急局备案。
第六章 驻矿监管员考核及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驻矿监管员实行月度百分制考核,按照附件《驻矿监管员考核细则评分表》内容综合评分。
第十七条 市应急局对驻点煤矿实行包保责任制,明确各矿井联系包保人员,包保人员负责对驻矿监管员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成立考核工作组每月对驻矿监管员进行考核,每季度通报考核检查情况。
第十八条 驻矿监管员要严格履职尽责,熟悉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动态和重要信息,积极配合市应急局和省能源局等上级监管部门抽查检查。如有无故脱岗,对工作职责掌握不牢,重大风险点、采掘接续等基本信息掌握不熟练而被上级部门通报的情况,则当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情节严重者当月考核不合格。
第十九条 驻矿监管员在工作期间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要求,严禁饮酒,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参加与督查无关的工作,不准泄露所驻煤矿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驻矿监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有排查发现矿井重要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治理避免事故发生、查出矿井安全生产方面突出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向监管部门提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报送矿井突发事件避免事件扩大等优秀表现的,当月考核视情况予以不超过10分的加分奖励。
驻矿监管人员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8个月)考核前三名且所驻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派出单位优先提拔重用或增加岗位薪资。
第二十一条 驻矿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退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由市应急局对派出煤矿矿长进行约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隐瞒采掘工作面、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存在重大隐患不报告的;
(二)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制止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井的驻矿监管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四)驻矿监管人员多次出现违规行为、月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或连续3个月(或一年内累计5个月)考核后三名的;
(五)接受所驻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参与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以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六)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者无正当理由导致月度出勤少于18天的;
(七)在市应急局对驻矿监管员的随机抽考中成绩低于80分或者不能通过驻矿监管员培训结业考试的;
(八)其他应退回的情形或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二条 驻矿监管人员月度评定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当月绩效、奖金等,由原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因履职不到位需要退回原单位的,1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原单位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市应急局。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局负责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驻矿监管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泰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对管辖煤矿驻矿监管员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安委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4〕8号)精神,市应急局起草了《泰安市煤矿驻矿监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市安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之一。
《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应急局派驻我市省属煤矿、提级管理的县属30万吨/年矿井及非公有制煤矿的驻矿监管员的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驻矿监管人员选配、驻矿监管员工作职责及权利义务、派出单位及所驻煤矿工作职责、驻矿监管员考核及结果应用等内容。要求驻矿监管员应满足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能力,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办法对人员选派、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提高标准、压实责任,确保驻矿监管员探头前哨、一线巡查的作用充分发挥。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去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安委会先后出台一系列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对防范化解矿山领域重大风险,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驻矿监管员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行为,市应急局结合我市煤矿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泰安市煤矿驻矿监管员管理办法》,经过反复修改,形成《泰安市煤矿驻矿监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明确了驻矿监管人员选配标准。对驻矿监管人员年龄、专业、工作能力做了明确要求。
(二)明确了驻矿监管员工作职责及权利义务。严格落实“十必知”“十必到”“十到位”工作职责。
(三)明确了所驻煤矿工作职责。煤矿必须配合驻矿监管员的工作,如实提供安全生产例会召开计划、动火作业等重点工作安排等相关生产图纸资料,认真向驻矿安全督查员介绍煤矿的资源、依法依规开采、劳动组织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配合驻矿监管员熟悉掌握本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四)明确了派出单位工作职责。驻矿监管人员工资、奖金、下井费、加班费等由原工作单位落实,享受本单位其他人员同样的福利待遇。原工作单位要加强对驻矿监管人员管理,落实各项绩效考核,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五)强调了驻矿监管员考核及结果应用。驻矿监管人员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8个月)考核前三名且所驻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派出单位优先提拔重用或增加岗位薪资。
为提高公众参与度,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10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泰安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泰安市煤矿驻矿监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7月10日,收到1条意见。
“年龄不超过55周岁”修改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井下工作相对条件艰苦,工作环境较为复杂,需要较好的身体素质,年龄不宜超过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