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第二期典型案例

来源:网站管理发布日期:2024-07-15浏览量:

今年以来,泰安市各级应急管理执法队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执法检查,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全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持续营造打非治违的高压严管态势,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公开曝光2024年第二期典型案例。

案例一:泰安某科技公司未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4年1月2日,泰安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泰安某科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施工作业情况,未制止泰安某建设公司施工人员未办理审批手续、开展临时用电作业的违章作业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8裁量档次2规定,泰安市应急局分别对泰安某科技公司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泰安某建设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案

2024年1月2日,泰安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泰安某科技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外来施工队伍泰安某建设公司2023年12月30日在泰安某科技公司施工作业时存在:“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刘某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4.3的规定佩戴眼面部防护用品进行打磨作业;一次电焊作业临时用电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4.6的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等3项问题。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7裁量档次1规定,泰安市应急局分别对泰安某建设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万玖仟元罚款、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崔某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3月7日,泰山区应急局接到关于“泰山区双龙路北有加油点”的民警通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与公安部门联合对加油点进行检查,经核查该加油点未在泰安市泰山区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泰山区应急局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案例四:中创某某(山东)石油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4年5月22日,岱岳区应急局联合满庄镇应急办、满庄镇派出所对满庄镇南留村某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中创某某(山东)石油有限公司在仓库中存放车用清净增效剂、燃油机清洗剂等危险化学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储存要求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4裁量档次1规定,岱岳区应急局对中创某某(山东)石油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泰市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等案

2024年4月26日,新泰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新泰市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原料仓库内存放有甲醇、硫酸、溴素、氨水、甲醇溶液、三乙胺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且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2、该公司功能性水性涂料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现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3裁量档次1、编号76裁量档次1规定,合并处罚,新泰市应急局对新泰市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生产经理李某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案

2024年4月16日,新泰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对省化工专班评估组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理李某学历证书未在官方网站上查询到,毕业证书显示毕业年份为2007年,与落款时间2001年不对应。”该公司及其生产经理李某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丁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有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18裁量档次1规定,新泰市应急局分别对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丁某某及生产经理李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3月27日,肥城市应急局接到举报称孙伯镇某村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大量燃煤生产火碱,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厂房进行核查,发现南车间内正在疑似生产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执法人员现场对物料进行了抽样取证,后经检验,为危险化学品烧碱。经查证,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44裁量档次1规定,肥城市应急局对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并处人民币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泰安某气体有限公司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案

2024年5月26日,山东省应急厅异地执法检查组对泰安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许可氩(液化)生产能力29819吨/年,公司2023年共生产氩(液化)31864.91吨,超过核定生产能力。

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32裁量档次1规定,宁阳县应急局对泰安某气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技术标准作业案

2024年3月14日,东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违反技术标准组织作业(+154m平台东侧穿凿第一排时,潜孔钻机的纵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小于45°,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2.1条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结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32裁量档次1规定,东平县应急局对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新泰市某铸造有限公司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案

2024年5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新泰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新泰市某铸造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经查发现:2022年7月10日,员工李某某在工作期间跌入水渣池烫伤,公司未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45裁量档次1裁量幅度(1)规定,新泰市应急局对新泰市某铸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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