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13055X/2024-002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应急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解读 |
【主要负责人解读】泰应急发〔2024〕24号《泰安市煤矿驻矿监管员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作者:发布日期:2024-08-21浏览量:
解读人:孙新贺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煤矿安全生产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泰安市煤矿驻矿监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驻矿监管探头前哨、一线巡查的作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此次《管理办法》的制定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了重点措施。
一、管理体系构建层面
人员选配严格把关:
明确驻矿监管员需具备专业背景、学历、职称和丰富工作经验等条件,旨在确保监管队伍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能够深入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复杂性与专业性,精准识别各类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对于30万吨/年矿井驻矿监管人员要求非本地从事相关工作并通过省能源局审核,这有助于减少可能存在的地方人情干扰,保障监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交叉派驻且每矿不少于2人并接受双重管理,以应急局为主的模式,既充分利用了原单位对人员的了解和资源支持,又强化了应急局在整体监管工作中的统筹与主导地位,形成相互协作又相互监督的良好格局,有利于监管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定期轮岗制度,每半年调整一次且有严格的更换审批流程,在重点时段原则上不予更换,一方面可防止监管员因长期在同一煤矿工作而产生懈怠,另一方面在特殊时期保持监管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始终处于严格监管之下。
培训与考核机制完善:
市应急局定期组织培训、考试,这是提升驻矿监管人员业务素质的关键举措。随着煤矿行业技术不断发展、安全法规日益完善以及安全生产形势的动态变化,持续的培训能让监管员及时更新知识体系,掌握最新的监管要求和技术手段,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
实行月度百分制考核,通过包保责任制落实日常管理考核,并成立专门考核工作组,且每季度通报考核情况,这种多层次、常态化的考核机制能够全面、及时地反映驻矿监管员的工作表现。考核细则涵盖了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到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从廉洁自律到应急响应能力等多方面内容,为准确评估监管员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后续的奖惩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工作职责与权利界定层面
明确职责范围:
驻矿监管员要按照相关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并监督其依法生产。“十必知”“十必到”“十到位”详细规定了监管员对矿井全方位的信息掌握、现场监督以及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流程的督促责任。例如,对矿井基本矿情、领导班子分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等信息的“必知”,有助于监管员从宏观层面把握煤矿整体运行状况;在各类安全生产会议、演练、重点作业环节的“必到”,以及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的“到位”督促,确保了监管工作无死角、无遗漏,从各个环节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加强对煤矿领导值班带班情况的监督是保障煤矿应急指挥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煤矿领导在值班带班期间对处理突发情况、协调生产作业具有关键作用,监管员的监督能促使其严格履行职责,提高煤矿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深入现场开展检查的量化要求,如出勤、下井天数、时间和检查次数等规定,体现了对监管工作深度和强度的重视。只有通过大量深入的现场检查,才能及时发现隐藏在生产一线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对夜班下井数的要求,考虑到了煤矿生产不同时段的风险特点,确保24小时监管全覆盖,有效防范夜间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
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发情况时,驻矿监管员的报告和督促整改职责要求其具备快速反应和果断处置能力。第一时间省级直报并向市应急局报告,能够使上级部门及时掌握情况,以便在更大范围内协调资源、制定应对策略;同时督促煤矿企业立即落实整改处置措施,可在最短时间内控制隐患或事故的发展态势,减少损失和影响。
赋予必要权利:
参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以及相关会议和培训的权利,使监管员能够深入了解煤矿企业的发展战略、生产计划和安全管理思路,从而在监管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与整体运营的协调发展。
查看煤矿各类资料、进入作业场所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权利是开展有效监管的基础。通过对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等的审查,监管员可以从源头和制度层面评估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对作业场所的实地检查则能够直接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设施设备缺陷、人员违规操作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制止违章指挥、作业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权利,赋予了监管员在现场的直接执法权,能够在关键时刻保障井下工人的生命安全,避免事故的扩大化。
对煤矿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作业地点等不良行为的责令改正和报告权,以及对阻挠监督检查等行为的提请调查处理权,为监管员排除监管干扰、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对煤矿企业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促使其自觉配合监管工作。
三、协同管理与监督层面
煤矿配合要求:
煤矿需积极配合驻矿监管员工作,如实提供各类生产图纸资料、工作情况介绍等,这有助于监管员快速、全面地了解煤矿实际情况,为精准监管提供依据。例如,安全生产例会召开计划、动火作业安排等信息的提供,能让监管员提前介入,对重点作业环节进行有效监督;采掘接续布局和重要检修项目安排等资料则有助于监管员从煤矿生产规划和设备维护等长远角度评估安全风险。
虚心接受检查意见并严格整改问题隐患是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煤矿企业应认识到驻矿监管员的检查是帮助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的重要契机,通过积极整改,不断完善自身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为驻矿监管员提供办公和生活条件,是保障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必要的生活设施能够让监管员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煤矿配合提供驻矿监管工作相关记录、视频、下井轨迹等资料,接受监管部门对驻矿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这有助于形成煤矿与监管员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防止双方出现违规行为。对于煤矿的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全市通报、约谈矿长以及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等,彰显了对煤矿配合监管工作的严格要求和坚决态度。
派出单位责任明确:
派出单位要落实驻矿监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这既体现了对监管人员的权益保障,也强调了派出单位在人员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通过绩效考核,能够激励监管人员积极工作,同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分,维护监管队伍的纪律性和纯洁性。
制定驻矿监管员管理规定并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处理且报市应急局备案,进一步强化了派出单位在整个驻矿监管体系中的管理职能。这有助于形成市应急局与派出单位之间的有效联动,共同打造一支高素质、严纪律的驻矿监管队伍。
四、奖惩与人员管理层面
奖励激励机制:
对于在排查隐患、督促整改、提供线索等方面有优秀表现的驻矿监管人员给予加分奖励,这是对积极履行职责、为煤矿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监管员的充分肯定。通过奖励机制,可以激发监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他们更加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不断挖掘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潜在问题并加以解决。
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8个月)考核前三名且所驻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派出单位优先提拔重用或增加岗位薪资,这将监管员的个人职业发展与工作业绩紧密挂钩,为监管员提供了广阔的职业上升空间和经济激励,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投身驻矿监管工作,同时也在监管队伍中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引导全体监管员努力提升工作质量。
惩处约束机制:
针对监督检查不力、隐瞒事故、违规接受馈赠等多种违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退回原单位处理措施,必要时还将约谈派出煤矿矿长,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这一系列严厉的惩处措施表明了监管部门对驻矿监管员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能够有效约束监管员的行为,防止权力寻租、失职渎职等问题的发生。
月度评定不合格等次取消当月绩效、奖金等,并规定因履职不到位退回原单位的1年内不得提拔使用,且原单位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市应急局,这从经济和职业发展等多方面对监管员形成约束,促使他们严格遵守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同时,市应急局负责受理对驻矿监管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强化了对监管员行为的监督,确保监管队伍的清正廉洁和高效运作。
总体而言,《管理办法》是构建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严密监管网络的重要举措,从人员选拔、培训考核、职责权利界定到协同监督与奖惩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各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此办法组织实施,确保驻矿监管员队伍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切实保障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