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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泰应急发〔2024〕20号 转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解读
作者:发布日期:2024-07-09浏览量: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三级调研员李强
近日,市应急局转发了《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应急局有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管理工作进行了解读。
1、我市开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管理的依据有哪些?
答: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7月1日印发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9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办法》进行转发(泰应急发〔2024〕20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适用该《办法》。我市开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管理的主要依据有应急部11令、鲁应急发〔2024〕10号文、泰应急发〔2024〕20号文。
2、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指什么?
答:严重失信,是指信用主体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信用主体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信用的惩戒、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3、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适用哪些行业领域?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4、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坚持“谁处罚、谁列入、谁负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
5、企业或个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应该怎么办?
答: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要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职责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进行信用修复。经批准后,应急部门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并解除惩戒措施。
相关文件:泰应急发〔2024〕20号 转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