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13055X/2023-001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应急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泰应急发〔2023〕10号关于印发《泰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3-03-31浏览量:
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字〔2023〕27号)要求,市应急局研究制定了《泰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泰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坍塌等事故教训,严密管控非煤矿山安全重大风险,有效防范遏制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字〔2023〕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排查非煤矿山安全隐患、狠抓安全防范,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强化事前预防,聚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推进综合整治,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全力推进重大隐患清零,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将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与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相结合,与持续推动“八抓20条”创新措施落实落地相结合,通过综合整治推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推进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突出重点。围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重点矿山、重点时段、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提前做好风险研判和工作部署,压茬推进各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确保实效。把综合整治工作作为2023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条主线,结合本地实际合理有序推进。做到闭环管理,建立时段工作台账,定期分析梳理研判,查缺补漏,有针对性的督促相关企业落实责任人、措施、时限、资金、预案,及时整改,确保综合整治任务取得实效。
三、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基建以及需定期开展通风、排水、检维修等工作的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
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四、主要任务
聚焦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整治攻坚、“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落实。以自主排查整治为主线,全面落实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以安全执法检查为手段,压紧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以重点督导检查为抓手,抽查重点企业印证各县市区(功能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抓好以下4个方面19项任务: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集中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见附件1)和近期各项规范性文件、安全设施设计等要求,组织制定自查自改工作方案,利用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安全大检查模块)迅速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要聚焦关键岗位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整治、重大风险管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坚持“一矿一策”、一个系统一个系统“过筛子”、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漏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落实,确保不漏一企、不漏一矿,并形成动态自查自改机制。(4月底前完成)
2.集中开展全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生产、安全、技术等部门精干力量,对现有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系统检视、梳理,全面优化完善规章制度,真正把规章制度与企业发展目标、国家法规符合性结合起来,真正服务于生产管理全过程。要根据本企业生产规模,依法依规健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和专职技术人员以及一线作业人员;要结合安全、绩效目标和规章制度,逐一厘清覆盖“领导层、管理层、班组”的全员岗位责任制清单,确保全员知责、明责;要依据全员岗位责任制清单,逐岗梳理、优化岗位管控措施,形成符合岗位实际的管理规范或操作规程(一岗一清单),确保全员履职尽责;要细化量化领导层、管理层、班组三级安全绩效考核标准,实施分级考核,按规章制度兑现奖惩;要配齐全员应用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移动终端,主动适应信息化管理方式,提高管理质效,降低管理成本和劳动强度,真正把风险精准、高效的化解在一线。要构建“目标、制度、职责、措施、考核”五位一体、信息化管理的责任体系,根除因“岗位职责不清、具体工作不明、危险因素辨识不全、管控措施不实、隐患排查走过场”导致问题屡查屡有,屡查屡重复的顽症痼疾,切实提高生产、安全、绩效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能力。难以保障落实的,要主动停产整改,确保主体责任有效落实。(4月底前完成)
3.集中开展全员安全大培训。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围绕提升法规标准执行力,开展1次以学习非煤矿山“两规程”等法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大培训,做到不漏一岗、不漏一人。培训结束后要组织开展1次全员大考试和实操测试,严肃考试纪律,做到真考真测。考试结果要与岗位聘任、薪酬等级、年度考核等挂钩,主动清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五职矿长”,主动清退一批不合格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倒逼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并形成企业内部培训考核奖惩机制。(4月底前完成)
4.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把重大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零行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利用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APP端(安全大检查模块)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2〕2号)要求,定期开展全面诊断,坚决防止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整改不到位。(持续推进)
5.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立即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上下半年各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1次针对企业自身风险和灾害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尤其针对地下矿山断电、透水,露天高陡边坡坍塌,尾矿库溃坝等内容适时开展应急演练,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事故征兆发现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应急演练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时效性,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定期开展)
6.加强一线班组建设。各生产非煤矿山企业充分发挥班组作为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基层基础作用,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常态化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加强“反三违”教育,落实奖惩措施,激发班组安全生产主动性,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交标准班”,各生产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安全班组建设”活动,10月底前,至少培育1个“岗位操作规范、隐患排查细致、应急能力突出”的示范班组。(持续推进)
7.持续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暂行)》,重点排查整治岗位职责不清、具体工作不明、危险因素辨识不全、管控措施不实、隐患排查走过场等突出问题。要按照“定人、定岗、定责”的原则,加强全员、全过程风险管控,做实做细管理岗位和作业岗位的风险管控责任清单,把风险隐患有效化解在岗位一线,切实提升安全管理规范化、精细化能力。(持续推进)
(二)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
针对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根据不同时间节点,压茬推动一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督促指导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隐蔽致灾因素专项整治。一是要督促各生产、基建和整合矿山企业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制度,制定年度普查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内容,压实治理责任,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工作台账,严格落实治理措施。二是各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1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聚焦水、空区、冒顶、地质灾害、高陡边坡、尾矿库溃坝等内容,明确“谁来查、怎么查,谁来治、怎么治”,确保隐蔽致灾因素查清楚、治到位,凡是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整治灾害治理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降低灾害治理标准等问题的,一律采取停产停工措施,待治理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是要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和整合矿山复工复产前,必须聘请第三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完成相应治理。(4月底前完成)
2.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吸取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坍塌等事故教训,组织露天矿山对照《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附件2),聚焦企业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边坡管理、钻爆管理、运输管理等5个方面,开展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未按规定进行边坡工程地质勘探、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违反设计规定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违规布置多作业点作业,边坡角超设计,台阶超高过窄等突出问题。发现边坡失稳、存在垮塌风险的,必须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加强监测预警和视频监控,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隐患。(5月底前完成)
3.汛期尾矿库专项整治。一是按照《全省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东平县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编制“一库一策”安全风险治理方案,有序推进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二是汛前尾矿库企业要完成调洪演算,结合演算结果和本地汛期特点,组织开展1次尾矿库全面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开展1次实战性应急演练,配齐相应救援物资和装备,改进救援队伍组织管理和通讯联络,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同时做好在线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三是加快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尾矿库企业要列出闭库销号时间表,根据工作计划倒排工期、压实责任、挂图作战,确保按时完成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5月底前完成)
4.现场作业管理专项整治。一是督促各矿山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采掘工艺和提升运输等特点,组织开展1次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对动火、人员提升等高危作业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危险作业管控制度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二是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地下非煤矿山采掘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2〕31号)要求,对地下矿山企业落实“一工程一设计和安全确认”制度情况开展1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井巷工程施工和采矿作业是否编制相关设计,是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做到“一工程一设计、一变化一措施”,是否建立健全井下采掘作业现场安全检查确认制度并严格落实等。对无设计或不按设计生产,安全确认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停止采掘作业活动,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不设计不施工,不确认不生产。(7月底前完成)
5.非煤地下矿山无轨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对井下无轨胶轮车使用情况进行1次全面摸底排查,自查无轨运输设备状况和运行情况,建立设备设施和定期检测检验台账,无轨运输设备的使用要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非煤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严禁使用干式制动的车辆运输人员、油料、爆破物品等,以及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四不像”等车辆下井运输矿石。(8月底前完成)
6.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一是组织开展对非煤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外包队伍清理工作“回头看”,确保外包队伍清退到位,同时督促做好新招录人员安全管理,通过加强从业人员的内部管理,提高用人标准,优化年龄、学历结构,提升职工总体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对有外包工程的露天和地下基建矿山企业开展1次外包工程管理排查,重点排查承包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突出问题。通过排查,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外包队伍数量、资质、人员等安全管理现状,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要坚决予以清退。(9月底前完成)
(三)压紧压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1.深入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根据近年来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针对重点矿山和关键环节开展全面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要通过监管执法检查,推动各项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开展,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2.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零行动”。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树牢“重大事故隐患即事故”的理念,把企业每月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督促企业保质保量完成重大隐患治理,保持“动态清零”。要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聚焦重点矿山和C、D级矿山,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安全诊断等相结合,对不放心的企业,要组织专家开展“解剖式”安全会诊,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谁发现、谁调查”的原则负责组织调查,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到位,现场整改不到位的要立即停产整顿,直至重大事故隐患消除。
3.严厉打击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聚焦近年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技术服务环节突出问题,重点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虚假或者存在重大疏漏安全技术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形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吊销一批不依法履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资格,清除一批不依法落实安全责任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4.组织开展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聚焦综合整治任务和内容,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围绕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以解读《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中的内容为切入点,重点培训涉及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等业务知识,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检查人员能力水平,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四)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包保责任。通过落实各级政府领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包保领导工作有变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安全监管责任全覆盖、无盲区、不遗漏。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4月底前要将本辖区非煤矿山包保责任人等信息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及主流媒体上公告并报市应急局。
2.切实推动各级政府领导责任落实。按照上级工作安排,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会同省应急厅组成督导组,将定期对各地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是否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是否明确政府领导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是否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淘汰落后产能、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无证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及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分管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新上任领导干部是否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五、工作安排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分四个阶段推进,从现在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3月底前)。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方案。方案内容要突出本地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安排,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二)企业全面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4月底前)。各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实施,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集中力量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工作台账,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填写《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传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安全大检查)。
(三)检查督查阶段(2023年11月底前)。一是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安排检查计划,对照《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利用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检查,对每处非煤矿山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建立“一矿一册”档案。问题清单要及时录入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监管人员:账号登录—系统管理—全员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检查—导入(下载模板)—上传;执法人员:利用省执法局执法系统)。二是要结合日常检查,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重点督导,发现自查自改走过场、流于形式、重大风险研判不准确、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重大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倒重来,严肃处理。三是要统筹监管执法力量,结合本年度监管工作重点,压茬推进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梳理汇总各项整治内容;市应急局将定期调度各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确保整治工作“有实效、拿得出”。
市应急局成立督导组,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抽查检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督导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对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深入分析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健全完善一批治本制度并推动落实,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各县(市、区)总结评估报告于2023年12月5日前报送市应急局。总结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清单等内容,形成完整的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坚决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根据时间节点,提前谋划、及早部署、倒排工期、压茬推进,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推动压实各方责任,要按照“严真细实快”的工作要求,调度各非煤矿山企业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展缓慢的要及时提醒,要严格各项工作成果审核,完成质量不高、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推到重来,并适时进行通报。市应急局将根据各市工作进展,对工作未按期完成、完成质量不高、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约谈,并纳入年度考核。
(三)强化问题处置。对非煤矿山企业自查和综合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抓好整改,并督促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应急局挂牌督办。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域性问题、老大难问题,要提请属地政府协调推动解决,明确分类处置意见。
(四)严格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隐患且正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未发现但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重处罚,并追查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发现冒险作业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等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强化舆论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
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利用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综合整治任务实施台账化管理,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功能另行通知);从4月份起,每月20日前向市应急局报送1次工作进展及典型案例曝光等情况。
请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附件:1.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2.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附件1
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矿山名称 | 类别(露天矿山、地下 矿山、尾矿库) | |||||||
运行状况 | 设计规模(尾矿库等别) | 检查时间 | ||||||
参与安全检查人员单 | ||||||||
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专业 | 签名 | ||||
备注:1.各级应急部门应利用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综合管理系统实施检查,确有疑问或者必须查阅纸质档案等材料的,受检企业应予以配合。
2.“现状描述”监察监管部门不需要填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11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
1.安全预评价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与质量。 | 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49号) 附件: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3.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 ||||
2.安全设施设计 | 安全设施设计。 | 查阅设计及图纸等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
安全设施设计内容与质量。 | 查阅设计、图纸及审查意见等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 |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 | 查验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2.安全设施设计 | 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管理。 | 现场检查并查验重大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查意见等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安监总管一〔2016〕18号) | |||
安全设施设计或重大变更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情况。 | 现场检查并查验重大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查意见等资料。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七)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 ||||
3.安全设施验收 |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查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 |||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内容与质量。 | 查阅验收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 附件: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5.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6.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 ||||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 查阅企业竣工验收资料及安全监管部门的复核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
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情况。 | 查阅企业竣工验收资料、安全监管部门的复核资料并结合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七)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4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
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承包单位)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查验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 | 查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情况。 | 查验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 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 ||||
安全生产许可证真实性。 | 查验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7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
1.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查阅机构设置文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强化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查阅相关人员任命文件及证件等资料并结合现场询问。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强化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矿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每个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3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不少于2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当不少于4人,四等、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2人。 | ||||
2.技术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 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 查阅相关人员任命文件,学历、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资料并结合现场询问。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三十二)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一)强化技术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尾矿库应当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 | |||
3.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 查阅相关特种人员证件等资料并结合现场询问。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强化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必须能够满足实 际生产需求,并持证上岗。 | |||
4.安全总监 | 安全总监设置及履职情况 | 查阅相关人员资料并结合现场询问。 |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0号) 第四条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第十二条安全总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47号) (一)安全总监的设置范围 1.下列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1)矿山企业。如煤矿、铁矿、金矿、石膏矿、油田企业等。 | |||
专业机构及队伍建设情况。 | 查阅相关人员资料并结合现场询问。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 (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 ||||
6.项目部安全管理 | 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 查阅机构设立、相关人员任命文件及证件等资料并结合现场询问。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十九)加强项目部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配备且不少于3人;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 |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5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
1.安全生产责任制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 | 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结合抽查询问有关人员核验掌握 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 (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 | |||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现场抽查并询问有关人员核验掌握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 | |||
3.举报奖励制度 | 举报信息标识牌的位置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现场检查。 | 《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 第十一条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辖区所有矿山露天工业广场(人员出入主要路口)、井工矿山人员入井井口等醒目位置安设举报信息标识牌,载明接报单位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方法、受奖励的举报内容、举报奖励等级划分、奖励标准和领奖方式。 | |||
4.晨会 | 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落实 | 查阅资料结合现场询问 |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安发〔2022〕4号) 第二条采取白班工作制的企业于每天早晨正式开工前召开的会议,采取连续工作制的企业于每班正式开工前召开的“班前会”,统称为“晨会”。 第七条“晨会”组织程序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八条企业应将“晨会”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体系,将“晨会”制度落实纳入全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内容,并将“晨会”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职工考核。 | |||
5.开工第一课 | 开工“第一课”制度落实 | 查阅资料结合现场询问 | 《关于印发〈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16号) (一)授课时间。全省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无论是否停产停工,在每年春节后第一个上班日,必须集中上好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在全年其他节假日或各种情况停工停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人员思想状况、设备设施状态等情况,在复产复工前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好开工“第课”。 (二)授课人员。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要严格履行本 (三)授课内容。开工“第一课”是政策形势课、思想动员课、警示教育课、安全部署课,授课内容应结合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实际…… (四)授课方式和参加人员。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全员会、视频会、现场会等方式组织实施,但必须保证覆盖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和全体从业人员。 |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1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
1.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 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 查阅相关培训记录并抽查询问人员核实。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 |||
新上岗人员培训时长。 | 查阅相关培训记录并抽查询问人员核实。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
新上岗人员培训内容。 | 查阅相关培训记录并抽查询问人员核实掌握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 ||||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 培训取证情况。 | 查验证件并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服务—查询服务—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 系统查证。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 |||
培训考核时长。 | 查阅相关培训记录并抽查询问有关人员核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 ||||
培训考核内容。 | 查阅相关培训记录并抽查询问人员核实掌握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 ||||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培训取证情况。 | 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 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
特种作业操作证真实性。 | 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服务 —查询服务—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 询系统查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
特种作业人员与证件一致性。 | 对照证件查看在岗人员考勤记录和工资发 放记录。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
安全警示教育开展情况 | 查阅相关记录并抽查询问人员核实掌握情况。 | 《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7号) 十、强化安全警示教育 38.矿山企业要通过编发典型事故案例、制作观看警示教育片、召开事故现场会现身说法等方式,每月开展1次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班前班后会要将警示教育作为重要内容。 39.矿山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日”,将警示教育贯穿全员全过程;对于发生事故的,要在事故发生15日内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剖析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压实安全责任。 40.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采取全员会、视频会、现场会等方式,每年至少亲自开展1次警示教育,保证覆盖到各层级、各岗位及全体从业人员,提升每个人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并做好笔记或视频形式的警示教育记录。 | ||||
5.安全培训档案 | 培训记录及培训档案。 | 抽查档案记录 (一人一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规章,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内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
六、安全资金投入(1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 查阅相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等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 |
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5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风险辨识与分级管控情况。 | 一是查验风险单元划分是否符合实际;二是根据企业年度绩效、安全、经营等目标,查验管理制度与目标和法规的适配性和符合性;三是结合目标和管理制度,查验全员责任制是否做到职责明确;四是结合目标、管理制度和全员责任制,查验全员岗位风险管控清单是否符合本岗位实际;五是查验动态岗位的管控清单是否及时更新或调整;六是查验绩效考核标准中是否包含风险管控清单的内容并分级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三)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确定管控重点,落实管控责任。 《关于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1〕95号) 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抛弃等靠、观望思想,立足两个“根本”,把实施安全管理规范化精细化作为首要任务、“一把手工程”,在……下足功夫,做实做细全员岗位责任清单,逐岗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责任,打通岗位风险管控的“最后一米”,切实把风险隐患有效化解在岗位一线。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细则(暂行)》 | |||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告知情况。 | 利用省非煤矿山预警系统查阅隐患(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并现场抽查、询问人员告知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九)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 | |||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情况。 | 查阅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等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 查阅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报告等有关资料并现场核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 ||||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有关资料、现场抽查、询问有关人员核实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三)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确定管控重点,落实管控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分析隐患成因,制定落实消除措施。持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激励约束,严格考核兑现。全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
八、基建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承包管理(7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
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 查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有关文件。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 | 查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有关文件。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六)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且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 | ||||
2.发包/分包工程管理 | 工程发包/分包情况。 | 查阅承包单位数量、资质条件及分包工程合同等有关资料。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工程进行发包的,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发包,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 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 | |||
发包单位对外包单位的统一管理情况。 | 查阅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记录、现场抽查并询问有关人员。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五、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十八)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煤矿山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 | ||||
3.承包工程管理 | 转包与分包采掘工程项目。 | 查阅相关承包分包合同并抽查询问有关人 员。 |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十八)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 | |||
4.外包队伍 | 地下矿山外包队伍清理“回头看” | 现场检查 | 《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7号) 十二、加强外包工程管理 45.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队伍、外包工程实行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奖惩。2022年底前生产矿山取消采掘工程外包。 | |||
5.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 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137号) …… 12.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严禁挂靠资质、严禁再次转包。 13.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2名)和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名)。 14.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冒用他人资质,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 |
九、生产安全应急管理(5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
1.应急救援预案 | 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 查阅应急预案及制修订记录等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
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情况。 | 查阅评审及备案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
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 查阅演练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7号) 十六、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58.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应突出实战化,提高灾害自救互救能力。汛期前要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 | ||||
3.应急救援物资 | 应急物资及装备管理。 | 对照应急预案等有关资料并现场检查应急物资库等。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
4.应急救援组织 | 应急救援组织设立情况。 | 查阅应急救援组织设立文件等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十、主要负责人履职(6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
1.领导带班下井管理 | 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 | 查阅有关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等资料并结合视频、人员定位系统验证抽查。 |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第一款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 |||
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情况。 | 查阅领导带班下井公示记录等相关资料。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第二款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 ||||
2.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大检查 | 查阅相关材料并抽查询问有关人员。 | 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7号)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 |||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 查阅相关材料并抽查询问有关人员。 |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 (九)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 | ||||
2.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诊断落实情况 | 查阅相关材料并抽查询问有关人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2〕2号 三、安全诊断的主要方式 (一)企业自我诊断。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根据不同时段和季节特点,有计划地经常性开展安全诊断,发现和消除问题隐患。…… (二)聘请第三方诊断。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可聘请具有法定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或具备诊断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装置设施和关键环节等高风险单元进行一次全面诊断。 | |||
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情况 | 查阅相关材料并抽查询问有关人员。 | 《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6号)《关于做好全省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字〔2023〕26号) 四、全面落实各方普查治理责任 (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每年年初组织开展1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资金、物资和人员,确保取得实效。 |
十一、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管理(15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
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 |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 查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 |||
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 | 超范围开展业务情况。 | 查阅资质证书核验其业务范围。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 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 |||
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 | 资质证书有效期。 | 查验资质证书。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
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与真实性。 | 查阅安全评价报告结合现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 ||||
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情况。 | 查验资质证书与评价报告及评价人员等的符合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 ||||
违法转包安全评价项目情况。 | 查阅项目合同与评价单位及人员的符合性。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 ||||
2.设计单位管理 | 设计资质与开展业务范围的符合性。 | 查验设计资质证书等级与建设项目类型及规模等。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 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 |||
2.设计单位管理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查验资质证书与设计报告及设计人员的符合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 |||
资质证书有效期。 | 查验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6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 ||||
3.检测检验机构管理 | 安全检测检验证书。 | 查验安全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三条第一款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 检验活动。 | |||
3.检测检验机构管理 | 安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 | 查验安全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
超范围开展业务情况。 | 查阅资质证书核验其业务范围。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 ||||
安全检测检验报告质量与真实性。 | 查阅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结合现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 ||||
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情况。 | 查验资质证书与评价报告及评价人员等的符合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 ||||
4.中介服务机构 | 现场勘验勘察 | 查验原始记录签名或报告等有关材料 |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中介服务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鲁应急字〔2021〕96号)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5)项目组长、编制主持人及成员必须现场勘验勘察,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2)严厉打击违法设置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不派或少派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核验、抄袭报告、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
十二、地下矿山现场作业管理(54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
1.基本图纸 | 现状图纸保存更新及真实性。 | 查阅现状图纸的类别、内容及签署情况等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 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 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 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 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4.1.10 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相邻釆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 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 采空区和已充填釆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开釆的采场的位置、名称与尺寸; | |||
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主要设备和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井下通信设备位置;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方式、进度、现状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四)严格按照设计建设和生产。严格落实评价、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各方安全责任。基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严禁以采代建;必须有与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其中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生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规定的图纸目录,绘制与现场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 图,且至少每3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 ||||||
2.安全出口 | 安全出口设置情况。 | 结合图纸现场抽查地表、中段及分段和采区等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及通畅状态等。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 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1.1.1 矿井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m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6.1.1.3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应装备2套相互独立的提升系统,或装备1套提升系统并设置梯子间。当矿井的安全出口均为竖井时,至少有一条竖井中应装备梯子间。 6.3.1.4每个采区或者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 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 |||
3.保安矿柱 | 保安矿柱的留设。 | 结合图纸并现场抽查各类保安矿柱的留设、尺寸及完好情况等。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2.未按设计回采矿柱;3.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3.1.6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确保矿柱的稳定性。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五)严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规范开采。……,不同开采主体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之间应当留设不小于50米的保安矿(岩)柱。 | |||
4.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及工艺 | 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及工艺。 | 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7.3.1 井下不应釆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6.9.1.17 井下不得使用乙炔发生装置。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五)严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3.提升运输系统。……,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 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严禁使用插爪式人车……。 | |||
5.电气设施 | 主变压器设置。 | 查阅设计并结合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6.1.2 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设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釆用2台变压器; ——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若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 变压器应至少保证一级负荷的供电。 | |||
双电源双回路设置情况。 | 查阅图纸和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四)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7.1.1人员提升系统、矿井主要排水系统的负荷应作为一级负荷,由双重电源供电,任一电源的容量应至少满足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应采取措施保证两个电源不会同时损坏。 6.7.1.5井下变、配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地面引至井下各个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总回路数不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该变电所的全部负荷;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在有爆炸危险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危险环境中工作的主通风机和升降人员的竖井提升机,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的变、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得少于2台;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负荷; ……。 | ||||
中性点接地情况。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五)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7.1.6 向井下供电的6kV~35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b)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中性点不得采用直接 接地系统。 | ||||
6.电气作业 | 电气作业许可。 | 查验电气作业工作票审批记录及作业记录等。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7.8.1矿山应建立电气作业安全制度,规定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严禁非电专业人员从事电气作业。 | |||
7.防中毒窒息管理 | 机械通风系统设置情况。 | 查阅设计及图纸等并结合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6.2.1 地下矿山应釆用机械通风……。 | |||
局部通风设施设置 情况。 | 查阅设计及图纸并结合现场 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6.3.5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工作场所,应设局部通风设施,并应有防止其被撞击破坏的措施。 | ||||
矿井机械通风运行情况。 | 查阅主通风机运行、反风记录等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 2.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 4.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5.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 6.主通风设施不能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6.3.1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满足井下生产所需风量。当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6.6.3.2每台主通风机电机均应有备用,并能迅速更换。同一个硐室或风机房内使用多台同型号电机时,可以只备用1台。 6.6.3.3主通风设施应能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反风量不小于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的风量。 | ||||
7.防中毒窒息管理 | 局部通风管理。 | 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启动局部通风机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较长时间无人进入的工作面还应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通风机应连续运转。 | ” | ||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及使用。 | 查阅设备台账并现场抽查人员随身携带及使用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一)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1.4.9进入采掘工作面的每个班组都应携带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 8.3矿山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的数量不少于矿山全天入井总人数的1.1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 5.1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AQ2033-2011》 4.4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4.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 ||||
采场通风管理。 | 现场抽查采场通风及相关设施布设。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6.2.3矿山形成系统通风、采场形成贯穿风流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6.6.2.8釆场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密闭采空区,并隔断影响正常通风的相关巷道。 6.6.3.8停止作业且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重新进入前,应进行通风并检测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 ||||
8.防火管理 | 动火作业管理。 | 查验动火作业票审批记录及作业记录等。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9.1.19矿山应建立动火制度,在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应制定防火措施,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应派专人监护;在作业部位的下方应设置收集焊渣的设施;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 | |||
自然发火矿山采取的防灭火措施。 |
查阅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抽查验证。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 3.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9.2.2 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床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主要运输巷道、总进风道、总回风道,均应布置在无自然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并采取预防性注浆或者其他有效措施; ——选择合适的采矿方法,合理划分矿块,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矿床最短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及时充填采空区; ——应有灭火的应急预案; ——采用黄泥或其他物料注浆灭火时应按应急预案规定的钻孔网度、料浆浓度和注浆系数进行; ——应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并防止水管在采场漏水; ——严密封闭采空区; ——应清理采场矿石,工作面不应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 ||||
8.防火管理 | 自然发火矿山的井下环境监测系统。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9.2.1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应设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监测内容应包括井下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等,应系统研究内因火灾的特点和发火规律。有沼气渗出的矿山,应加强沼气监测。 | |||
明火等使用情况。 | 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9.1.18 不应用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不应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釆暖。 | ||||
油品管理情况。 |
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9.1.9井口和平硐口50m范围内的建筑物内不得存放燃油、油脂或其它可燃材料。 6.9.1.11储油硐室和加油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有独立回风道;与巷道连接处应设甲级防火门;储油量不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每个油罐或者油桶均应有明确标识和编号;储油硐室附近和加油站内应设集油坑;集油坑容积:储存油罐的不小于油罐容积的1.5倍;储存油桶的不小于最大油桶容积的1.1倍;加油站的不小于0,5m³;应定期检查油罐,发现泄漏立即停止使用;修理油罐应采取安全措施,经过审批后进行;油桶应分类摆放整齐,油桶和空桶分开存放,并严密封盖;地面和墙壁应光滑、不渗漏,应有使溢流流向集油坑的坡度;收集的油料应尽快运出矿井。 | ||||
9.防透水管理 | 地表及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的防治水措施。 |
查阅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8.2.5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大气降水有可能危及井下安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洪堤、截水沟、封闭溶洞或报废的矿井和钻孔、留设防水矿柱等防范措施。 | |||
9.防透水管理 | 防治水技术方案。 | 查阅防治水方案等资料,查验相关施工记录等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1.4.4 在强含水层及高水压地层中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 ——施工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 |||
井口防治水措施。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8.2.3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 史最高洪水位。 | ||||
水害隐患排查。 | 查阅水文地质等资料。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8.2.1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的水流系统、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6.8.3.1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釆空区、 现有生产矿井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 ||||
9.防透水管理 | 探放水作业管理。 | 查阅探放水设计等资料,查验相关探放水记录等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8.3.5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放水设计。 6.1.4.4在强含水层及高水压地层中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边探边掘:打钻孔超前探水,每次钻孔数量不少于4个;钻孔深度在竖井中不小于40m,在平巷中不小于10m。 | |||
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或复杂的矿井的“三专两探一撤”措施。 | 查阅机构、人员、设备资料并现场抽查询问有关人员。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2.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 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 4.3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山应成立相应防治水机构,配置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防治水及抢险救灾设备,建立探放水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置专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备相应的防排水设施、配齐专用探水装备和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五)严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4.防排水系统。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 ||||
9.防透水管理 | 井下排水系统设置情况。 | 查阅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 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8.4.3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包括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备用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检修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只设3台水泵时,水泵型号应相同。 6.8.4.4应设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水泵出口应直接与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连接。工作排水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全部排水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任意一条排水管路检修时,其他排水管路应能完成正常排水任务。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五)严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4.防排水系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完善的防 排水系统,严禁以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充作水仓。 | |||
9.防透水管理 | 防水门安装使用。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8.3.3矿山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和变电所的进口应装设防水门,防水门压力等级不低于0.1MPa。水仓与水泵房之间应隔开,隔墙、水仓与配水井之间的配水阀的压力等级应与防水门相同。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水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防水门压力等级应高于其承受的静压且高于一个中段高度的水压。 通往强含水带、积水区、有可能突然大量涌水区域的巷道和专用的截水、放水巷道应设置防水门。防水门压力等级应高于其承受的静压。 防水门应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 确保可以随时启用。 | |||
10.防坠罐跑车管理 | 提升装置、罐笼及钢丝绳等安全设备的使用与检测检验。 | 查验产品证书、检测报告、维修台帐等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4.7.5矿山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矿山生产期间,应定期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 |||
10.防坠罐跑车管理 | 竖井与各中段连接处的栅栏、阻车器。 | 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2.3.4 罐笼提升竖井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应设置下列设施: ——足够的照明及视频监视装置; ——通往罐笼间的进出口设常闭安全门,安全门只应在人员或车辆通过时打开; ——井口周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或金属网; ——候罐平台等应设梯子和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 ——铺设轨道时设置阻车器; ——井筒两侧的马头门应有人行绕道连通。 | |||
过卷保护装置及防坠装置。 | 查阅设计等相关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3.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4.4.14提升竖井的井塔或者井架内和竖井井底应设置过卷段,过卷段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大于6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距离或者10m;提升速度为3m/s~6m/s时,不小于6m;提升速度小于3m/s时,不小于4m;凿井期间用吊桶提升时,不小于4m。 6.4.4.15过卷段终端应设置过卷挡梁;发生过卷事故后过卷挡梁应能正常使用。 6.4.4.17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应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使罐笼下坠高度不超过0.5m。 | ||||
10.防坠罐跑车管理 | 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联锁装置。 | 查阅相关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2.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4.8.13提升系统应设下列保护和联锁: 控制电源的失压保护;主电动机回路接地保护;制动状态下主电动机的过电流保护;辅机控制系统釆用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 (UPS)供电时的电源失电保护;高压换向器(或全部电气设备)的隔墙(或围栅)门与断路器之间的联锁;安全制动时不能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 工作制动时电动机不能加速的联锁;高压换向器的电弧闭锁;控制屏加速接触器主触头的失灵闭锁;缠绕式提升机应设松绳保护联锁;采用电气制动时,高压换向器与直流接触器间应有电弧闭锁;主电动机冷却故障或者温升超过额定值的联锁;可控硅整流装置冷却故障的联锁;尾绳工作不正常的联锁;装卸载装置运行不到位的联锁;装矿设施不正常及超载过限的联锁;深度指示器调零装置失灵、摩擦式提升机位置同步未完成的联锁;摇台工 作状态的联锁;井口及各中段安全门未关闭的联锁。 | |||
10.防坠罐跑车管理 | 提升设备是否按规定定期维保及检查。 | 查有关维保及检查记录等资料。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4.4.29竖井提升系统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 ——提升系统的钢丝绳、悬挂装置、提升容器、防坠器等,每天由专人检查1次,每月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检查1; ——提升机的卷筒或摩擦轮、制动装置、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由专人检查1次,每月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检查1次; ——提升容器的防坠器、连接装置、保险链、罐门、导向槽、罐体、罐内阻车器等,每天由专人检查1次,每月由矿机电部门 组织检查1次; ——天轮、导向轮、过卷缓冲装置、罐道、尾绳隔离装置、安全门、摇台、阻车器、装卸矿设施等,每月由专人检查1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单绳罐笼防坠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用防坠器每半年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防坠器的抓捕器断面减少20%或者导向套衬瓦一侧磨损超过3mm时应更换。 6.4.4.30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检查1次;木质井架每半年检查1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6.4.4.31提升系统每年应进行1次检验,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验和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检验项目如下: ——6.4.8.11~6.4.8.14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 ——电气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工作性能:验算和检测制动力矩,测定安全制动减速度。 | |||
10.防坠罐跑车管理 | 斜井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或挡车栏。 |
查阅相关设备技术资料并结合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4.2.7斜井串车提升系统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 6.4.2.8斜井各水平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下部车场还应设躲避硐室。 | |||
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 实现闭锁。 | 查阅相关设备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5.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 | ||||
钢丝绳检查。 | 查阅相关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4.7.1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罐道钢丝绳、制动钢丝绳使用前均应进行检验,并有经过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的检验报告。经过检验的钢丝绳贮存期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应重新检验。 6.4.7.3钢丝绳的断丝、磨损情况:当班作业人员每日检查1次;提升管理部门每周组织检查1次;矿山管理部门每月组织检查1次;检查时钢丝绳速度不大于0.3m/s;首绳和圆尾绳自悬挂时起1年内至少应进行1次检验,以后每6个月至少检验1次,达到报废标准立即更换。 钢丝绳定期检验应由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并应提供检验报告。所有检查和处理结果均应记录存档。 | ||||
10.防坠罐跑车管理 |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保护装置。 | 查阅相关设备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4.3.5带式输送机应有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装料点和卸料点设空仓、满仓等保护和报警装置,并与输送机联锁; ——输送带清扫装置以及防大块冲击、防输送带跑偏等的保护装置; ——紧急停车装置; ——制动装置。 6.4.3.6长度超过400m的带式输送机应设下列保护装置: ——防输送带撕裂、断带等保护装置; ——防止过速、过载、打滑等的保护装置; ——线路上的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 6.4.3.7上行带式输送机应有防止输送带逆转的措施。 | |||
井下无轨运人车辆。 | 查阅相关车辆技术资料并结合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三)井下无轨运人车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载人数量超过25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 3.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4.未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3.4.2无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台设备均应配备灭火装置; ——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应齐全有效; ——操作人员上方应有防护板或者防护网; ——井下专用运人车应有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行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至少有一个为失效安全型。 6.3.4.3采用无轨设备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釆用地下矿山专用无轨设备; ——行驶速度不超过25km/h; ——通过斜坡道运输人员时,应采用井下专用运人车,每辆车乘员数量不超过25人; ——油料运输车辆在井下的行驶速度不超过15km/h,与其他同向运行车辆距离不小于100m; ——按照设备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 ||||
11.防冒顶坍塌管理 | 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 查管理制度。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3.1.12应建立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釆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人员需要进入的采场作业面的顶板和侧面应保持稳定,矿岩不稳固时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回釆作业前应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回釆作业。处理浮石时,同一作业面不应进行其他作业;发现冒顶征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 面积冒顶征兆,应立即撤离人员并及时上报。 | |||
顶板支护。 | 查阅设计并结合现场抽查顶板支护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2.7.2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时应进行支护;在松软、破碎或流砂地层中掘进时应在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进行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 ||||
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防地压措施。 | 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 3.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3.1.14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做好现场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围挡设施,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釆空区。 | ||||
11.防冒顶坍塌管理 | 采空区处理。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七)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3.1.15采用空场法釆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釆空区。 | |||
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查阅设计结合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六)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2.1.1井巷工程施工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6.2.1.2井巷工程穿过软岩、流砂、淤泥、砂砾、破碎带、老窿、溶洞或较大含水层等不良地层时,施工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 ||||
在线地压监测系统。 | 现场检查。 |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五)严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5.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 | ||||
重要作业活动。 | 现场检查。 |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五)严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6.重要作业活动。……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生产规模超过30万吨/年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 | ||||
12.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 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及维护。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 4.5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 6.1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8.1对于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或变形监测,并应对地表沉降进行监测。 8.2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监测。 9.2应指定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 |||
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运行及维护。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 4.6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 4.7人员出入井口和重点区域进出口等地点应安装分站(读卡器)。 4.10识别卡应专人专卡,并配备不少于经常下井人员总数10%的备用卡。 5.1应指定人员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 ||||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运行及维护。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AQ2033-2011) 4.5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4.6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 ||||
12.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 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运行及维护。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 (AQ2034-2011) 4.6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压风管道上每隔200~300m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4.11主压风管道中应安装油水分离器。 5.1应指定人员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 |||
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运行及维护。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 4.5供水管路应采用钢质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 4.8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供水管道上每隔200~300m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5.1应指定人员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 ||||
通讯联络系统建设运行及维护。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 4.4安装通信联络终端设备的地点应包括:井底车场、马头门、井下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井下各中段采区、主要泵房、主要通风机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提升机房、井下爆破器材库、装卸矿点等。 4.5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5.1应指定人员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 ||||
13.地表设施安全防护 | 地表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 | 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1.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 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3.1.3 地表主要建构筑物、主要开拓工程入口应布置在不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雪崩等危险因素影响的安全地带, 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
超规模超能力生产。 | 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十)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第十条第二项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 ||||
开拓矿量。 | 查阅相关开拓计划及记录。 |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五)严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规范开采。……开拓矿量不得少于3年。 | ||||
中小型地下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 | 查阅作业记录结合现场检查。 |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五)严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规范开采。……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 |
十三、露天矿山现场作业管理(44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
1.矿山生产组织 |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 查看设计等资料及采矿记录并核验。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16号)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管理方面。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 |||
边生产、边设计、边建设情况。 | 查看安全设施设计并现场复核。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二)技术管理方面。 1.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 | ||||
多作业点组织作业情况。 | 现场检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二)技术管理方面。 4.违规布置多作业点组织作业。 | ||||
批复建设期内基建情况。 | 查看批复及验收资料并现场检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管理方面。 4.在批复建设周期内未完成建设。 | ||||
2.基本图纸 | 图纸保存更新及真实性。 | 查阅图纸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4.1.9 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地形地质图; ——采剥工程年末图; ——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 ——排土场年末图; ——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 ——供配电系统图; ——井下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防排水系统图。 | |||
3.保安矿柱 | 设计要求保留的矿 (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
查阅设计及图纸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1.7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二)技术管理方面。 2.违规开采保安煤柱、擅自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 (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 |||
4.矿山开采 | 矿山采剥比。 | 查阅设计及生产资料并现场检查采剥情况。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二)技术管理方面。 3.采剥严重失调未采取处理措施。 | |||
地下转露天开采时采空区和溶洞。 | 查阅工勘资料、设计并现场核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二)技术管理方面。 5.存在废弃巷道、采空区威胁露天开采,未超前采取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 ||||
受地下开采影响的露天开采 安全措施。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1.2 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 ||||
安全平台和清扫平 台。 | 查阅设计并结合现场核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 ||||
4.矿山开采 | 工作帮坡角及最终边坡台阶高度等台阶参数。 |
查阅设计、图纸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核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1.1 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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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 ||||
分台阶或分层开采。 | 查看安全设施设计并现场核 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 ||||
台阶并段。 | 查看设计、图纸等资料并现场检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三)边坡管理方面。 1.未建立并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边坡工程地质勘探、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擅自进行台阶并段。 | ||||
4.矿山开采 |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开采情 况。 | 现场抽查。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参数。 | 查设计、图纸等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第三款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 ||||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
5.运输管理 | 运输道路坡度。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 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九)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 |||
运输道路等级及宽度。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五)运输管理方面。 1.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2.运输道路过窄,不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未按规定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 | ||||
5.运输管理 | 运输道路车档。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五)运输管理方面。 1.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 |||
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 | 查阅设计、设备台账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五)运输管理方面。 1.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 ||||
运输道路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 | 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五)运输管理方面。 2.运输道路过窄,不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未按规定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 | ||||
外部运输车辆等社会车辆。 | 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五)运输管理方面。 3.外部运输等社会车辆进入露天采场。 | ||||
6.边坡管理 | 边坡管理及检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
查阅边坡管理制度及边坡检查记录等。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三)边坡管理方面。 1.未建立并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 | |||
6.边坡管理 | 边坡在线监测系统。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4.6 ……,高度超过200m的露天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对承受水压的边坡应进行水压监测。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 〔2022〕4号)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七)严格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台阶和边坡。……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进行在线监测。 | |||
边坡在线监测系统运行。 | 查阅边坡监测系统历史数据。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
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边坡安全检查。 | 查阅边坡检查记录。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4.6露天采场工作边坡应每季度检查1次,运输或者行人的非工作边坡每半年检查1次;边坡出现滑坡或者坍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 | ||||
采场边坡稳定性分析。 | 查阅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等。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4.5 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七)严格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 ||||
6.边坡管理 | 边坡滑移情况。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 变化的趋势。 | |||
边坡加固治理情况。 | 查看边坡治理方案等资料并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三)边坡管理方面。 3.地质构造发育、存在边坡垮塌风险,未采取加固措施治理边坡;发现边坡变形、滑坡征兆,未制定并实施保证边坡稳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 ||||
紧急撤离系统。 | 现场检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三)边坡管理方面。 6.未建立紧急撤离预警系统,不能保证预警信息迅速传递到每名入坑人员。 | ||||
7.穿爆采掘管理 | 钻孔、爆破作业设计及安全措施。 | 查看钻孔、爆破设计等资料并现场抽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四)钻爆管理方面。 1.钻孔、爆破作业未按要求编制和落实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邻近最终边坡作业未按照设计采用控制爆破。 | |||
邻近最终边坡采用控制爆破。 | 查看爆破设计等资料并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四)钻爆管理方面。 1.钻孔、爆破作业未按要求编制和落实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邻近最终边坡作业未按照设计采用控制爆破。 | ||||
爆破警戒。 | 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四)钻爆管理方面。 2.未按要求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爆破前未实地标出警戒点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爆破区域。 | ||||
8.铲装作业管理 | 铲装设备运行。 | 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3.3 铲装设备工作时其平衡装置与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m。 5.2.3.5多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铲装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汽车运输:不小于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 50m; ——铁路运输:不小于2列车的长度。 5.2.3.6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的铲装设备应超前下部台阶铲装设备;超前距离不小于铲装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 | |||
9.防排水系统及 | 防洪、排洪设施。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7.1.4 露天矿山应按照下列要求建立防排水系统: ——凹陷露天坑应设机械排水或自流排水设施。 ——遇设计防洪频率的暴雨时,最低台阶淹没时间不应超过7D,淹没前应撤出人员和重要设备。 | |||
10.排土场安全管理 | 排土场设计。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现场检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二)技术管理方面。 6.排土场未纳入设计范围或者与设计不符……。 | |||
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剥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现场检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二)技术管理方面。 6.……,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剥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5.1.6内部排土场不应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开采作业点之间应留设安全距离,必要时设置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 | ||||
10.排土场安全管理 | 在用排土场回采。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二)技术管理方面。 6.……,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回采利用排土场。 | |||
排土场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5.3.2矿山企业应建立排土场边坡稳定监测制度,边坡高度超过200m的,应设边坡稳定监测系统,防止发生泥石流和滑坡。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七)严格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2.排土场。……,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应当进行在线监测……。 | ||||
排土场边坡稳定性分析。 | 查阅排土场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等资料。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4.5 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七)严格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2.排土场。……,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 ||||
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的安全措 施。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现场核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 ||||
排土场总堆置高度 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时的安 全措施。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现场核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 ||||
山坡排土场的截、排水设施。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现场核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
十四、尾矿库现场作业管理(26项)
十五、露天转井工矿山安全管理(19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
1.“三同时”审批 | 项目核准及设计审批情况。 | 查阅项目核准文件、设计审查及批复文件等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2号) (一)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未经项目核准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 查验设计审查及批复文件等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一)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审查部门不具备相应审批权限。 | ||||
1.“三同时”审批 | 露天采坑堆存尾矿的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 查阅设计及批复文件等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一)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3.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未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同意。 | |||
露天采坑堆存废石的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 查阅设计及批复文件等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一)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4.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废石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 ||||
2.保安矿柱 |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 (岩)柱等。 | 查看设计、现状图纸等资料并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1.7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二)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5.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留设安全煤(岩)柱、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6.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 |||
3.矿山防排水 | 防排水设施设置情况。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二)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7.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 |||
4.断层、陷落带及采空区等 | 对断层、陷落带、采空区等的处理措施。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二)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8.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对断层、陷落带、采空区等进行有效处理。 | |||
5.露天采坑堆存尾矿库或废石 | 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或者废石时的安全措施落实 情况。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二)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9.露天采坑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堆存尾矿或者废石,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 | |||
6.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 | 回采顺序。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1.4 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分析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的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二)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10.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回采顺序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 | |||
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1.4 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分析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的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二)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11.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相关安全措施。 | ||||
受地下开采影响的露天开采 安全措施。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1.2 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 ||||
7.重大安全风险管控 | 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安全措施。 |
查阅设计中相关安全措施并现场核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三)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不能满足标准规范 或者矿山安全生产要求。 | |||
7.重大安全风险管控 | 矿区范围内的断层等不良地质情况。 | 查阅工勘、水文地质报告等资料并现场抽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三)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3.对矿区范围内存在的断层等地质构造情况掌握不清,或者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安全措施。 | |||
矿区及周边的露天采场及废弃井巷。 |
查阅相关地质调查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三)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4.未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开采有影响的露天采场及废弃井巷,……。 | ||||
矿区及周边水文情况。 | 查阅相关水文地质报告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三)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4.……,未查清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及其地表汇水情况,未查清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 | ||||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 | 查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或台账等资料并现场抽查治 理情况。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三)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4.……,或者未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 ||||
7.重大安全风险管控 | 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查看相关人员任命及证件等资料。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管理方面。 2.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三)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5.未按照相关要求配备“五职”矿长、专职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强化安全管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每个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3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不少于2人。 (十一)强化技术管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 | |||
7.重大安全风险管控 | 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稳定性分析及治理。 | 查阅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及治理措施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4.5 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七)严格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台阶和边坡。……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2.排土场。……,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三)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6.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和有效治理。 | |||
边坡在线监测系统。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4.6 ……,高度超过200m的露天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对承受水压的边坡应进行水压监测。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七)严格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台阶和边坡。……,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进行在线监测……。 2.排土场。……,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应当进行在线监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三)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
附件2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管理方面
1.安全生产手续不齐违规组织生产建设,以灾害治理、生态恢复治理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
2.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在批复建设周期内未完成建设。
5.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
6.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
二、技术管理方面
1.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
2.擅自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3.采剥严重失调未采取处理措施。
4.违规布置多作业点组织作业。
5.存在废弃巷道、采空区威胁露天开采,未超前采取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6.排土场未纳入设计范围或者与设计不符;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剥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回采利用排土场。
三、边坡管理方面
1.未建立并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边坡工程地质勘探、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擅自进行台阶并段。
2.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帮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等不符合设计,或者通过变更设计改变坡度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等参数,导致边坡稳定性安全系数降低。
3.地质构造发育、存在边坡垮塌风险,未采取加固措施治理边坡;发现边坡变形、滑坡征兆,未制定并实施保证边坡稳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4.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每年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5.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6.未建立紧急撤离预警系统,不能保证预警信息迅速传递到每名入坑人员。
四、钻爆管理方面
1.钻孔、爆破作业未按要求编制和落实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邻近最终边坡作业未按照设计采用控制爆破。
2.未按要求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爆破前未实地标出警戒点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爆破区域。
五、运输管理方面
1.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2.运输道路过窄,不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未按规定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
3.外部运输等社会车辆进入露天采场。
六、安全监管方面
未明确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层层下放安全监管责任;未分类明确每处矿山的联系包保、驻矿盯守、联系盯守、安全巡查等监管责任人,未细化各类安全监管责任人的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