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13055X/2023-001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应急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泰应急发〔2023〕1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3-06-02浏览量:
各县市区应急局、泰安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各财产险公司市级分公司,各功能区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3〕7号)和省应急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字〔2023〕39号)精神,督促引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承保机构积极开展事故预防等风险减量服务,进一步做好我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责险事故预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作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现代化,推动实现政府监管与保险预防有机结合,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共同发力,切实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力争2023年底,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覆盖全部投保企业,安责险风险减量作用得到积极发挥,全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二、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将事故预防作为安责险的核心要义,通过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功能,为企业提供适用实效的事故预防服务,助力企业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坚持双向发力。聚焦企业和承保机构两个关键主体,针对安责险事故预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靶向施策、综合治理、补齐短板,推动安责险事故预防工作提质增效。
——坚持公平公正。加强事故预防工作管控,规范服务流程,推动政府部门、保险机构、投保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劣质化、恶性竟争,实现质效可控、结果透明,维护安责险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三、工作职责
为切实推动安责险事故预防工作,针对涉及的相关主体,明确工作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安责险工作,指导直接监管行业领域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负责维护安责险信息系统直接监管行业企业基础数据。
(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规范指导本行业领域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按职责加强对安责险投保以及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维护安责险信息系统相应行业企业基础数据。
(三)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安责险业务合规性监管,积极配合优化安责险风险减量服务的政策环境,指导财险公司加强风险减量服务基础能力建设,依法合规开展风险减量服务,提高服务质效。
(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保险机构加强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配合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效能评估。
(五)安责险承保机构。承保前应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进行现场评估,并把风险状况作为确定费率和保费的主要依据,对于明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可在其整改后承保。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点加强事故预防服务,自行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及时核定损失及赔偿保险金。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投保安责险,并按期续保,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保费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应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核实、整改。
(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承保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能力,具有从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开展服务。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对开展服务的流程和内容等信息进行采集和存储,实现数据共享归集。
四、规范预防服务
(一)明确服务内容。安责险承保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 — 2019)要求,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或其他事故预防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投保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加深合作,在既定行业事故预防服务规范的框架下,实行差异化订制服务。
(二)加强技术支撑。承保机构应加强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规范内设机构和人员管理,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应当与所承保安责险业务相匹配。鼓励有条件的承保机构配备专业风险管理人员,专门从事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和管理工作,切实发挥技术指导和管理作用。承保机构自身安全生产技术人员不足时,应依法依规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等为投保企业提供服务。承保机构应充分考察受委托机构和人员的服务能力,加强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的监督。
(三)健全管理制度。承保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方案,根据投保企业行业领域特点、生产规模等情况,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措施、服务频次、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等;应建立事故预防质量控制制度,明确服务目标和要求,确保服务效果;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回访制度,通过电话、网络、现场验证等方式记录投保单位满意度及具体意见;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事故预防服务档案,确保服务可追溯。
(四)严格费用管理。安责险承保机构应按规定每年足额投入事故预防经费,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并建立专门台账。注重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的规模效应和社会效益,各承保机构市级公司应统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全市的重点行业整治、重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科技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事故预防工作。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技术服务活动,具体服务内容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保险机构不得将事故预防费以任何方式变相返还给投保企业,投保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保险机构报销事故预防费。
(五)严肃问题整改。承保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企业应主动配合,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承保机构在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反馈投保企业,企业应立即确认检查,并对核实的问题立即整改。
(六)强化合同约束。承保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或与投保企业单独签订的事故预防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形式、服务项目及频次,并按照合同约定为投保企业提供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不应另行收取费用。
(七)加强效能评估。承保机构的市级公司每年应对事故预防工作开展一次自评,不断改进和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并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事故预防自评工作报告。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预防为主,全面覆盖。坚持将事故预防作为安责险的核心要义,充分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功能。各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严格规范监管,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应保尽保,督促各承保机构及时将企业投保信息录入安责险平台,对停产注销的企业及时更改企业状态,确保系统内数据及时准确。各承保机构应当根据投保企业行业领域特点、生产规模等情况,制定年度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方案,每年年初报各应急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审查,为所有投保企业提供适用实效的事故预防服务。
(二)落实责任,提质增效。政府各相关部门、保险机构、投保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各司其职,维护安责险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加强事故预防服务监管,实现质效可控、结果透明。各保险机构要按照《关于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履行好事故预防服务的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按照要求向政府相关部门共享投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数据信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信息的维护、更新。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或不定期联合开展承保机构安责险事故预防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应倒查企业安责险投保情况和承保机构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未按规定投保或承保机构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依法依规认定、追究责任。
(三)强化考核,社会共治。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建立承保机构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情况评估机制,对承保机构安全生产专业人员配备、制度建设、事故预防过程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应急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行业实际情况,与保险监管部门研究确定具体评估方式。鼓励企业、群众等社会各界对安责险投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对事故预防服务扎实开展、效果显著的承保机构实行联合激励,进行宣传推广,在安全生产评先树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对未按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服务没有达到规范标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委托不合法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承保机构,应急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情节严重的进行醒示、约谈,向社会公开曝光,并按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选择考核优异的保险机构投保。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泰安市能源局
泰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泰安监管分局
2023年6月1日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