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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防减救办发〔2024〕2号 泰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4-10-11浏览量:

各县(市、区)、功能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泰安市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泰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1010


泰安市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机制,规范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活动经验教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适用本办法。

自然灾害的分级标准,参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规规定和预案执行。

第三条  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自然灾害规律,全面查明灾害发生经过、灾情和灾害应对过程,准确查清问题原因和性质,评估应对能力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  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开展,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相关工作,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报请市政府批复。

自然灾害发生地有关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支持、配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调查评估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五条  对造成一定影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县(市、区)、功能区组织开展;对跨县(市、区)、功能区区域、情况复杂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自然灾害,可以由市级提级或者指导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二章  调查评估程序

 

第六条  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且符合分级标准的较大自然灾害,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启动调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  调查评估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编制、送审调查报告,移交线索,将市政府批准的报告发送有关部门单位。

第八条  调查评估组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经市政府同意,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组织开展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三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九条  市应急局牵头成立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组,由市相关自然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处置部门和自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以及其技术支撑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参加。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具有自然灾害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第十条  调查评估组组长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持调查评估组工作。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调查评估技术支撑,明确调查评估技术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受委托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所提供的技术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组长安排,遵守调查评估组工作制度和纪律。

调查评估组成员不得擅自对外公布自然灾害和调查评估有关信息。

 

第四章  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组下设综合组、灾情组、处置组、责任组等工作小组。

(一)综合组。负责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协调、信息报送、档案管理、调查评估报告的编制上报和问题线索移交等。

(二)灾情组。负责对自然灾害的发生经过、成因、性质、影响、特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防治措施、防灾减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编制提交灾害情况调查评估报告。

(三)处置组。负责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编制提交灾害处置调查评估报告。

(四)责任组。负责结合灾害情况调查和灾害处置调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对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负有责任的有关政府(管委会)、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法定、约定职责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具体事件开展专项调查,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编制提交灾害责任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调查:

(一)听取市有关部门单位、属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情况汇报;

(二)现场查看;

(三)查阅和调取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走访座谈、入户调查;

(六)复盘推演、技术分析;

(七)组织论证,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调查评估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自然灾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对较大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的导致人员伤亡、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谎报瞒报灾情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具体事件,调查评估组应当开展专项调查。通过组织调查取证、问询谈话、模拟分析等,查明有关问题,查清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具体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组发现的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调查评估组发现的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或者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调查评估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灾害情况。自然灾害发生地基本情况概况,自然灾害的发生经过、影响、特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历史相似案例的比对、直接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灾害的性质认定等情况。

(二)灾害防治。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灾害风险识别和评估、城乡规划和工程措施、防灾减灾责任制、防灾减灾能力等体系建设情况。

(三)灾害处置。自然灾害的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情况。

(四)评估意见。综合分析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系统评估灾害防治和灾害处置情况和效果,剖析存在的具体问题、不足和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形成调查评估意见和结论。

(五)具体事件。根据工作实际,对具体事件进行专项调查分析,形成专项调查评估意见和结论。

(六)责任处理。对自然灾害防治和灾害处置过程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七)措施建议。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和灾害处置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调查评估组成员对自然灾害的成因、性质、责任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评估组组长提出主导性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调查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发送市有关部门、单位和自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并按规定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意见,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及时对防范整改措施建议进行落实。必要时市政府对落实整改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泰安市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

图文解读:【图文解读】泰防减救办发〔2024〕2号《泰安市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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