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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泰防减救办发〔2024〕2号《泰安市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
作者:发布日期:2024-10-11浏览量:
泰安市高度重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规范全市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水平,2024年10月10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泰安市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泰防减救办发〔2024〕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是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旨在总结灾害防治和应对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有效的防灾减灾救灾措施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是促进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重要手段。规范组织开展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有利于在开展调查评估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县级政府(或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力量,全面查明灾害形成机理、应对过程和灾情损失,科学评估灾害应对能力和不足,彻查各类问题和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出台《办法》,对完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制度,推动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规预案和《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等规定。
三、主要特点
(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考虑到自然灾害种类多、致灾因素复杂,调查评估责任重大,为强化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中部门间协作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起草,先后两次征求市相关自然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处置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实施。《办法》明确,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市应急局牵头成立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组,市相关自然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处置部门和自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以及其技术支撑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参加。
(二)突出强化政府组织领导。为确保调查评估工作有效、有序开展,体现权威性,提高统筹性,《办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印发。《办法》规定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启动调查评估工作,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要报请市政府批复,调查评估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经市政府同意,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组成员对自然灾害的成因、性质、责任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评估组组长提出主导性意见,报市政府决定,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在各环节上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
(三)明确责任追究事项。考虑到“天灾”与“人祸”关联关系,《办法》指出对较大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的导致人员伤亡、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谎报瞒报灾情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具体事件,调查评估组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明有关问题,查清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调查评估组发现的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现的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或者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明确调查评估任务分工。《办法》指出调查评估组下设综合组、灾情组、处置组、责任组等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工作小组职责。综合组负责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协调、信息报送、档案管理、调查评估报告的编制上报和问题线索移交等;灾情组负责对自然灾害的发生经过、成因、性质、影响、特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防治措施、防灾减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处置组负责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进行调查评估;责任组负责结合灾害情况调查和灾害处置调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对具体事件开展专项调查。要求灾情组、处置组、责任组编编制提交专项调查评估报告,为编制总调查评估报告奠定基础。
(五)细化调查评估报告内容。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原则上要包含对灾害情况、灾害防治、灾害处置的调查评估,在调查基础上全面分析灾害原因和经过,综合分析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系统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剖析存在的具体问题、不足和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形成调查评估意见和结论,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措施建议,对自然灾害防治和灾害处置过程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此外,对涉及人员伤亡、较大直接经济损失、谎报瞒报灾情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具体事件,应当结合专项调查分析情况,在调查评估报告中形成专项调查评估意见和结论。